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進行層次遞進式的監管,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確保我們的保險合同一直有效,只要規範投保,符合合同條款,一定會獲得相應賠償。

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二)


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二)

《保險法》第四章第95條至第116條,第六章第133條至第157條,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監督管理面面俱到。

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二)


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二)

保險公司在註冊之初,就會將註冊資本金的20%作為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法律規定的保險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不能少於2億,如果保險公司註冊資本金是5億,註冊資本金的20%就是1億,這筆錢是不能動用的,除非是保險公司清算時進行清償債務。



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二)

保險責任準備金”不是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或資產,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和賠付支出的時間、數額往往不一致,這便要求保險公司要把收取的保費一部分規劃出來,積存管理建立儲備基金,隨時準備履行保險責任。這筆錢除了理賠,是不能動用的。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保險公司出現問題的時候,要把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一起轉讓出去,其實就是為了消費者出險的時候,一定能獲得足額賠償。



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二)

保險保障基金”屬於保險組織的資本,保險公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每年繳納,以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維護保險業穩健經營為使用原則,依法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可以說是中國保險業未雨綢繆,是中國保險業的後備力量。截至2019年12月31日,保險保障基金規模達1460.82億元,這些錢是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目的仍然是保證我們的保單能正常理賠,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


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二)

有些傳聞會說,“如果保險公司被接管了或者倒閉了,保單隻能兌付90%”,但事實不是這樣的。咱們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四章第19條和第21條是用來規定,如果銀保監會一旦需要向保險公司注資,那麼就按照這個規定進行,而不是隨心所欲的。具體這麼規定的:


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二)

第19條說的是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助的具體辦法,但我們所購買的個人保單,比如“重疾險”、“壽險”、“年金險”等實際上都是“人壽保險”,所以不適用這條規定。


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二)

第21條是對受讓公司提供救助的具體辦法,“受讓公司”在《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一章第3條中有明確說明:“本辦法所稱保單受讓公司,是指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接受該保險公司依法轉讓的人壽保險合同的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白話解釋,就是保險公司破產了,需要把之前銷售出去且沒有兌付的保險合同轉讓出去,接受轉讓的就叫“受讓公司”。

未來理賠是找受讓公司理賠,為了我們的保單能得到正常理賠,所以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會對受讓公司進行注資,注資的錢源於“保險保障基金”,注資標準就按照第21條來執行。雖然保險保障基金不是全額救助受讓公司,但如果我們發生理賠,受讓公司必須全額理賠。這也是為了維護保險業的穩定發展,在以往若干年中,中國共出現3次保險公司被接管的情況,但從未聽說被保險人因為保險公司被接管,所以保險合同就作廢了,或者不能正常理賠了。

保險保障基金救助的最終目的,仍然是保障我們的保單能正常理賠,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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