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捕诉一体”机制的意义及路径


当前,面对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新需求,检察机关应主动适应、跟上变革,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以内设机构改革的方式,确定了“捕诉一体”工作机制的实施落地。

一、“捕诉一体”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意义

“捕诉一体”是相对于“捕诉分离”的一种新型办案工作机制,它要求检察机关的某一内设部门同时依法履行批捕、起诉及其他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内部职权的重新组合。

(一)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

案件承办人因负责整个刑事案件批捕和起诉职能,要对案件有整体的把握,因此“捕诉一体”能够进一步提高承办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使其主动及时引导侦查取证,促使侦查机关将证据补充完整,从而为审查起诉阶段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坚实基础,减少或避免捕后不诉、无罪判决和撤案处理等情形的发生,更能确保案件质量。

(二)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

“捕诉分离”制度下的审查逮捕阶段,承办人需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而在起诉阶段,公诉部门承办人也必须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开展又一轮审查。虽然两次审查对避免错案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客观上也造成了重复劳动,耗费时间和精力。实行“捕诉一体”后,案件的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由同一承办人完成,即承办人从案件的批捕阶段就可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审查和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诉阶段的审查工作,节约司法资源。

(三)有利于检察监督的开展

“捕诉一体”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切实贯穿于整个侦查活动过程中,避免以往监督责任不清、监督任务不明的问题。同时,能够增强审判监督意识,加大对法院判决的审查力度和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力度,进一步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性。

二、“捕诉一体”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承办检察官办案压力过大,存在权力滥用及责任分摊的可能

“捕诉一体”工作机制下,人民检察院以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办理案件、承担司法责任。其中,独任检察官负责办理普通案件,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大要案、疑难案。在此情况下,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集批捕权、起诉权、监督权于一身,将案件一办到底,办案压力大大增加。

充分的权力也意味着更高的廉政风险,“捕诉一体”机制的运行可能导致逮捕权的滥用,比如因担心捕后诉不了而该捕不捕、为达到追诉目的而滥用逮捕权、为诉权需要而延长羁押期限等。当承担的责任大于检察官所能承受的范围时,承办检察官会将责任分摊给检察业务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这给了重压下的检察官一条救济之法,但也可能造成办案过程中遇到问题就提请检委会讨论,从而使承办检察官未能切实担起办案责任的情况。

(二)内部监督机制缺失,影响办案质量及存在违纪风险

“捕诉一体”前,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公诉由不同部门的不同承办人办理,因对案件的认识和审查程度不同,二者之间可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实行“捕诉一体”后,这种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已缺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可能会基于批捕阶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起公诉,忽视阅卷工作,导致遗漏新侦查取得的新证据以及认定的新事实,影响起诉案件办理的质量。从监督制约的角度来说,“捕诉一体”也有可能导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共同违法违纪办案。

(三)捕诉标准不同,不利于保障人权

尽管起诉与判决都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批捕和起诉阶段,证据与证明标准有所不同。批捕阶段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有所提高,直到审判阶段,证据标准都是层层逐步递进。“捕诉一体”更倾向于使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更倾向于打击犯罪。为实现这一目的,可能会出现滥用逮捕权,不利于保障人权。

三、完善“捕诉一体”运行机制的路径

(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缓解检察官办案压力

针对办案压力集中于承办检察官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建立健全检察官联席会议、公检法联席会议等制度减轻承办检察官的办案压力。在侦查阶段加大提前介入力度,主动走访相关部门,通报案件办理情况。落实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法院、公安机关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在重大案件协作、重要信息共享等方面达成共识。通过加强协作与配合,积极获得公安、法院、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强化打击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实行诉讼式审查逮捕,保证公正客观

积极探索实行诉讼式审查机制,实现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要明确诉讼化审查逮捕案件的适应条件和对象,以及审查方式和审理程序。坚持“保障人权”的重要理念,把握“不发生社会危险,不增加社会矛盾”的基本原则,少捕、慎捕,减少羁押,节约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确保诉讼式审查逮捕案件办理的公正客观。

(三)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

一是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动态化、常态化。就内部而言,要积极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承办检察官就各自办理的批捕案件、公诉案件负责。捕诉部门负责人全程负责各自领域案件的监控,部门内部建立起诉书报备等机制。同时,通过设立案件质量督导组,随机抽调人员定期抽查已办案件材料,观摩法庭公诉、审查法律文书,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动态化、常态化。

二是加强对不捕不诉的制约机制。不捕和不诉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并非一个简单的决定,检察机关要有充分的理由作出不捕或者不诉的决定。对内,应由另一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负责对不捕、不诉决定的复议,原则上还应由检察长最终审批;对外,应就不捕、不诉的决定和理由与公安机关进行直接沟通和法律文书的规范阐释,逐步形成趋近统一的执法司法理念。

三是上级院要加强分类指导。省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院的办案指导,做好不同罪名批捕的规律性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要求。通过专业化的实践与规律的探讨、遵循,指导基层检察官对类案有整体认识、系统把握,树立标本兼治的大局观,提升业务能力。

四是强化外部监督。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组及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办案过程的监督,畅通申诉、举报渠道,保障当事人随时向控申部门举报的权利。在注重业务的同时,要加大检务公开,善于把检察工作成果转化为新闻素材,既展现新时代检察新面貌,又能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落实办案责任制

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可以从加强对“事”“人”的监督来促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落实。这里的“事”即“办理案件”,“人”则指“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在对办案监督管理方面,充分运用现代科技,要求案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实现办案进度可视可追溯。通过互联网案件信息公开,构建办案监督管理机制,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查、公开透明。同时,加强对检察官的业务考核,建立检察官司法业绩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在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同时,更加突出对办案业绩的考核,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司法过错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五)尊重捕、诉各自的程序价值

实行“捕诉一体”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由同一承办人连续进行,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始终是两种不同的审查程序,有不同的审查标准,不应把二者混为一谈。审查逮捕阶段,侦查尚未终结,证据尚未完整,需要确定方向和框架,并随后跟进完善,逐渐向起诉标准靠拢,这与起诉、审判阶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混淆。当然,从案件质量管理上同样要尊重两个阶段的差异,不能对捕后不诉、无罪案件简单以结果论,案件质量管理也要突出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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