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狗肉?不宜過度解讀《目錄》

南方日報

禁食狗肉?不宜过度解读《目录》

編者按 日前,農業農村部公佈《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徵求意見稿)》。在說明中,特別對“狗不宜列入畜禽管理”作出解釋,再度引發爭議。這是否意味著“禁食狗肉”?狗肉到底應不應該被禁食?請看以下不同觀點。

禁食狗肉應是文明共識

■巴扎黑

在那些有吃狗肉傳統的地方和愛吃狗肉的人看來,徵求意見稿更像是“屈從”了愛狗人士的情感,是“愛狗人士的勝利”。在筆者看來,其實不然,因為看似你贏我輸的立法博弈,實際上關乎的是人類自身的共同選擇。

從前,將野生動物馴化為畜禽,是人類綜合了飲食需求、工具需要和規模經濟的結果,也包含一定的宗教文化。然而,到了現代社會,這都不是食用狗肉的充分理由。從需求上講,有很多替代品;從情感上說,人對狗有共情心理;從文明來看,動物倫理方興未艾。僅僅拿出“傳統”“文化”的理由,恐怕不能服人。

表面上,吃不吃狗肉更像是個人喜好,吃與不吃都是個人自由。不過,在強調尊重個人選擇的同時,如果說人類願意朝著一個更文明的方向前進,那麼,是否可以為了整體作出更好的選擇?

我認為是可以的。現在,隨著物質產品的極大豐富,呼籲人道化屠宰的呼聲也越來越高,這是文明的共識。歸根結底,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因此在向自然索取食物的時候,也不該忘記與自然和諧共生,涵養愛與善的文明共識。

不能剝奪他人食用權利

■王梓佩

首先,保護動物和食用動物不相沖突。人類飼養並食用經過馴化的動物,是為了滿足攝取營養的需要。只要在養殖過程中善待它們、使用較為人道的屠宰方式,就已經在合理限度內盡到保護義務。

其次,部分人的偏愛無法代表所有人的價值判斷。在人類馴化犬類的過程中,狗已經被分化出不同功能,就算一些人出於對狗的感情,拒絕食用任何狗肉,也不能將個人感情強加於人,剝奪他人食用狗肉的權利。

此外,禁食狗肉並不是國際普遍做法,英國、法國、丹麥、韓國等都沒有限制食用狗肉。在我國一些地方,也有食用狗肉的傳統,食用狗肉與“人類文明”之間的聯繫並不明顯,一些傳統習俗應該得到尊重。

我認為,一些人真正糾結的不是檢疫困難,而是情感接受程度。有人將狗當作伴侶動物,但也有人,只是將狗看作與豬牛羊、驢馬兔無異的可食用動物。狗在幾千年前就已經被人類馴化,養殖產業也在逐步發展完善。需要考慮的,其實只有食用安全一個問題而已。

不宜過度解讀《目錄》

■青的蜂

列入《目錄》的畜禽,或許可以飼養食用,但一些動物沒有列入《目錄》,不等於直接規定了“禁食”。竊以為這一點,是需要理清楚的。

《目錄》的作用,是進一步明確《畜牧法》的適用範圍,規範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因此,它的設計有明確的法律邊界、嚴格的科學邊界,只有那種經過長期人工飼養馴化,有穩定的人工選擇經濟性狀的動物,才能列入其中。

在最新的回應中,農業農村部是這樣解釋的:“狗擬不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是不作為農業畜牧管理,與能不能食用或養殖並無關聯。”

也就是說,一些動物沒有列入其中,可能有這樣那樣的原因,或許有“伴侶動物”這樣的考慮,或許安全性有待時間檢驗。但能否禁食,最終要看其他配套法律。因此,不宜過度解讀《目錄》。

不過,由“禁食狗肉”所引發的爭議,仍然是具有意義的。從目前來看,各方的爭議很大,難以有一個明確的結論。因此,能否禁食,可能還是要回到地方的司法探索上。不久前,深圳明確規定了“禁食貓狗”,其他地方有無必要效仿,還是要在尊重民意的基礎上,進行科學研判,拿出適合自己的方案。

主持人:丁建庭 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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