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死亡案:赔,还是不赔,应当依照法律,而不是依据情理

小偷在偷窃的过程中发生伤亡,是否应当获得赔偿,这样的问题,经常有人在头条上提出。这说明,赔,还是不赔,还真是一个问题。

法海一粟认为,赔,还是不赔,不能一概而论,须根据具体问题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作出具体的判断。在这里,朴素的情感,不能代替严谨的法律。

1、小偷A为了偷窃购买了一根绳子。小偷A在家中试用绳子时,因绳子折断而被摔伤并因此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小偷A所购买的绳子存在安全缺陷,不合格。

这个案子中,小偷是在准备犯罪工具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自己死亡后果的。那么,小偷死亡后,其近亲属是否有权请求绳子的生产商、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海一粟认为,绳子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质量法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本案中,绳子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偷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能不能成为绳子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的免责理由?法海一粟认为绳子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不能据此提出免责抗辩。这是因为,小偷死亡的原因是绳子本身存在安全缺陷,而小偷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与小偷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小偷A偷窃后被人追赶,并在追赶的过程中被过往的车辆撞伤并因此造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偷A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

这个案子中,小偷A的近亲属是否有权请求肇事车辆承担赔偿责任?法海一粟认为,肇事车辆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小偷的偷窃行为无关,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小偷A不负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观点,可能会赢得多数人的造成。这是因为,其中的道理非常明显,一般不会产生争议。

3、小偷A在爬楼偷窃时,因房主的窗户栏杆锈蚀断裂而导致小偷从楼上摔倒在地上,并因此造成小偷死亡的后果。

这个案子中,小偷A的近亲属是否有权请求房主承担赔偿责任?法海一粟认为小偷A的近亲属无权请求房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尽管小偷的死亡与窗户栏杆断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房主没有过错。换句话说,房主对于攀爬之人没有民事注意义务,因此,房主不存在过错。

4、小偷A在偷窃他人瓜果时,被园主设立的防盗电网电死。

这个案子中,小偷A的近亲属是否有权请求园主承担赔偿责任?法海一粟认为,园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园主设立电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给不特定的多数造成了危险,因此存在过错。同时,小偷A的死亡又与园主设立的电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园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鉴于小偷A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依法可以减轻园主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因为与小偷有关的案件可能还有其他种类。无论何种情形,判断小偷所遭受的伤害,是否有权请求赔偿,其依据只能是法律而不是情理。

法海一粟欢迎理性讨论,反对泼妇骂街。如有得罪之外,在此先行表示抱歉!

小偷死亡案:赔,还是不赔,应当依照法律,而不是依据情理

以事实为依据 依法律为准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