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依法徵地通知 山西省如何做好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徵地管理


貫徹依法徵地通知 山西省如何做好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徵地管理


2020年1月1日,關係到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新修訂《土地管理法》開始全面施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徵收內容做了大幅度調整。

為認真貫徹落實新法有關要求,加快徵地報批工作,保障山西省轉型發展用地需求,山西省自然資源廳下發《關於認真貫徹實施新修訂〈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率先對《土地管理法》實施過渡期內徵地報批程序及相關要求予以明確,打通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要素保障通道,為山西省高質量發展提供用地保障。

穩妥處理新修訂法實施前已受理的用地報件

《通知》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報省廳審查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件,徵地程序、補償標準等仍按原辦法執行。

《通知》強調,徵地批覆後,負責徵地實施工作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徵地批後實施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採取適當的方式,做好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償,對被徵地農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時妥善解決;對少數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依法依規、耐心細緻地做好政策說明和釋疑解惑工作,避免矛盾積累激化。徵地補償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徵土地。

依照新修訂法要求履行用地報批程序

新修訂《土地管理法》將原來的徵地批後公告改為徵地批前公告;要求徵地報批以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必須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規定徵地報批前需履行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六個程序;同時設定“三公告”流程,改變了原有的“兩公告”模式。

《通知》要求,今年1月1日起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徵收的,按照新的《土地管理法》,在用地報批前需履行以下程序:核實擬徵收土地是否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徵地前,要核實是否符合新修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並在請示中明確擬徵收土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履行徵地申請前的程序,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符合新修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佈土地徵收啟動公告,內容包括徵收範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包括調查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及相關要求)等。

《通知》要求,根據土地徵收啟動公告中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或其他負責徵地工作的單位,按期組織有關人員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並填寫“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表”,參加人員共同簽字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和相關權利人應按規定的時間參與調查、清點、確認工作。對不能直接到場參加的,應當提供書面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對不能直接到場且未委託他人代理、經通知仍不到場參加的,由調查人員現場調查、清點後,在“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表”中載明情況並共同簽字確認;確有必要的,可以聘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調查結束後,由組織土地現狀調查的單位書面通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在村、組內公告。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調查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權利人參與;涉及公告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通知》強調,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申請土地徵收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徵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對土地徵收過程中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的調查,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確定風險點,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有效規避、預防、控制土地徵收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確保土地徵收工作順利實施。

重點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就土地徵收後對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的影響以及徵地實施是否會引起信訪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合理評估,評估結果要作為決定申請徵地的重要依據。

編制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徵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的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編制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徵地補償安置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範圍內發佈徵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並通過徵地信息公開網絡平臺或廣播、電視、報紙等渠道予以公開。徵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一併告知申請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複議訴訟權利等內容。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同意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擬徵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擬徵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聽證會情況修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後,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依法規範用地報批材料

《通知》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前述徵地申請前程序後,方可申請土地徵收。需要審批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的,同時申報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並按要求對報批材料進行規範和完善。

市人民政府請示,在原請示格式的基礎上,增加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符合相關規劃、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及評估結論、徵地前程序履行情況、是否涉及違法用地等內容。

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報告,在原審查報告格式的基礎上,增加對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符合相關規劃、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及評估結論、徵地前程序履行情況的審查內容,對涉及的違法用地圖斑、地類、是否查處到位等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對於已通過省級以上自然資源管理部門預審的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報批時用地位置、用地面積、現狀地類、功能分區等情況未發生變化的,在市級審查報告中予以說明,相關內容省級將不再重複審查。

徵地報批前程序履行情況有關材料,原報批材料中要求的“聽證告知確認材料”不再提交,履行徵地報批前程序有關情況,由擬徵地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填寫《徵地報批前程序履行情況責任確認表》並上報,其他材料由擬徵地的市或縣(市、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留存。

違法用地處罰材料,涉及違法用地的,需提供《涉及違法用地查處情況責任確認表》。

《通知》要求,徵地補償標準,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要求,從2020年1月1日起,新上報徵收土地一律執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在省人民政府公佈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土地徵收的,可先按山西省2018年公佈的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晉政辦發〔2018〕60號)開展前期工作,用地報批時出具“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公佈後,按公佈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落實補償”的承諾。上述徵地批覆後,實施徵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按公佈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測算補償費用,需實際支付的徵地補償費高於協議金額的,要足額補足;需實際支付的徵地補償費低於協議金額的,仍按原協議執行。青苗、地上附著物及農民住房的補償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通知》要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情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對被徵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執行。徵地申請前程序記錄及存檔,各地要切實履行申請徵地前的程序,並綜合運用照相、攝像、錄音等方式做好公告、現場信息的採集,所有文本、影像等材料均要與報批材料一併由擬徵地的市或縣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存檔。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實地核實、召開會議的,可利用影像比對、廣播通知、入戶落實等形式開展前期工作,一併做好文字、影像存檔。

嚴格履行審查職責,提高審批效率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職能部門在建設用地報批過程中,要履行好本級應承擔的職責。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擬徵收土地屬於新修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符合相關規劃,完成發佈土地徵收啟動公告、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編制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發佈補償安置公告、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等徵地報批前工作,組織用地報批材料,依法履行報批程序。對履行報批前程序的合法性、申報和存檔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合規性負責。

市級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對縣級上報的材料進行全面的實質性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赴實地核實,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合規性負責。擴權強縣人民政府、直報省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履行市、縣兩級職責。

省級主要對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相關規劃、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否落實補充耕地等情況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件。

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新修訂土地管理法,把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上升為法律,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通知》要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維護社會穩定,擬徵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開展土地徵收工作,要紮實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有效規避、預防、控制土地徵收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通知》要求,切實落實徵地補償,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利益,各地要按照新修訂《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落實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為了保證徵地補償款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各地要建立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組織用地報批前,由用地單位或當地政府提前繳納預存徵地補償款。用地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徵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及時信息公開,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各地要按照《信息公開條例》《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等規定,主動將徵地報批前程序、徵地批覆、批後實施情況等信息在“山西省徵地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公開,方便被徵地農民查詢。及時落實徵地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準確答覆申請人,嚴禁推諉、隱瞞有關信息,保障被徵地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通知》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既要提高效率、保障用地,又要嚴格程序、規範管理。對存在未嚴格履行徵地前程序、未落實徵地補償費用、未落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未及時進行信息公開、發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較多等情形的,將予以通報,必要時暫停建設用地報批。對在用地報批過程中存在謊報、瞞報等弄虛作假以及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形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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