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怨、安民心、解民难,汤阴“警调衔接”效果赞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工作优势,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9年12月以来,汤阴县公安局、司法局联手建立“警调衔接”机制,创新处理百姓的矛盾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主要做好了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了良好的工作衔接模式。在全县11个公安派出所或乡镇司法所成立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派出所在接处警中对民事纠纷和其它适宜调解的案件,依法移送或委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乡镇调委会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是建立了规范的衔接程序。根据“谁接警、谁负责”,“处置要早、调解优先”的要求,派出所对接警或来所报警的案件,民警按处警程序进行现场处置和调查询问,对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处警民警现场调解结案;对比较复杂的矛盾纠纷,一时不能化解的,可移送驻所调解室进行调解。对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现场调解不成的治安案件以及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处警民警必须积极开展立案调查取证工作。调解室受理后,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按照“谁调解、谁负责”的要求,按程序依法进行调处,并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


三是确保了调解的效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双方已履行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不再处罚;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经驻所调解室调解达成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受害人自愿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须向公安机关提供调解书、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后,依法决定是否撤销案件。


四是形成了有力的保障机制。由县公安局长任“警调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规划、指导、监督及协调联络和日常工作。专职调解员由县司法局按有关规定选聘、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县公安局为驻所调解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同时健全了联席会议制度、排查报告制度、跟踪回访制度、卷宗归档制度、调解员管理考核制度。


截至目前,全县已调结案件230余起。(通讯员: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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