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典型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201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目錄


一、假冒“科顏氏”等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三、“模型教具”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四、“同人作品”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五、《熱血傳奇》遊戲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六、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損害責任糾紛案


七、涉視頻刷量行為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八、“小黃人”動畫形象著作權糾紛案


九、惡意搶注商標者起訴在先標識侵權被判駁回案


十、“清醇曉萍”商品裝潢不正當競爭行政訴訟案


案例一:假冒“科顏氏”等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典型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圖為假冒“KIEHL’S”註冊商標的商品


案件信息


被告人許振緯等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王彬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3刑初55號刑事判決書,合議庭:顧軍偉、高衛萍、徐玉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刑終61號刑事裁定書,合議庭:張斌、張瑩、張本勇】


【案情摘要】


法國萊雅公司和日本株式會社DR.CL:LABO在我國化妝品等商品上先後分別註冊了“KIEHL’S”“科顏氏”和“LaboLabo”商標。2015年至案發期間,許振緯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委託黃傑鋮研發、生產假冒“KIEHL’S”“LaboLabo”化妝品的配方和原料,先後委託魯成學或者通過鍾鴻彪委託寧江飛印製假冒的“KIEHL’S”粘貼商標標識和熱轉印商標標識,委託他人提供化妝品瓶子、瓶蓋、紙盒等包裝材料,並陸續僱傭張天柱、覃美華、張貴寶、謝輝在生產窩點內對假冒“KIEHL’S”“LaboLabo”化妝品進行灌裝、貼標、裝盒、打包、收發貨,許振緯再將假冒“KIEHL’S”“LaboLabo”品牌的化妝品銷售給王彬等人進行零售。被告人許振緯、黃傑鋮、張天柱、張貴寶、覃美華、謝輝等六人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金額均為463萬餘元,被告人魯成學參與假冒註冊商標商品金額415餘萬元,王彬非法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金額410餘萬元,被告人鍾鴻彪、寧江飛參與假冒註冊商標金額45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振緯等九人,未經註冊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並對外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許振緯、黃傑鋮系主犯,應當按照所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魯成學、張天柱、張貴寶、覃美華、謝輝、鍾鴻彪、寧江飛參與共同犯罪,均系從犯,依法按照其參與的犯罪金額減輕處罰。被告人王彬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一審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決被告人許振緯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百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黃傑鋮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十三萬元,判處被告人魯成學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八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天柱、張貴寶、覃美華、謝輝、鍾鴻彪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至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寧江飛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王彬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百一十萬元;查扣在案的侵權產品、侵權商標,用於犯罪的製假工具、通訊工具等予以沒收,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許振緯、魯成學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許振緯、魯成學等九人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王彬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KIEHL’S”“科顏氏”商標和“LaboLabo”分別是世界知名化妝品公司法國萊雅公司以及日本株式會社DR.CL:LABO在我國註冊的商標。被告人許振緯等人實施了“一條龍”式的假冒註冊商標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犯罪行為,犯罪金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惡劣。法院根據共同犯罪理論和相關法律規定,準確認定各名被告人參與共同犯罪的金額,結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區分主、從犯,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人身自由刑、並按照非法經營數額50%以上一倍以下判處罰金刑,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嚴格、平等保護了國外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對各名被告人犯罪性質、犯罪金額的認定,科學區分主從犯以及嚴格適用罰金刑,對於此類案件審理具有示範和借鑑意義。二審宣判後,法國駐中國大使館外交照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表示感謝,認為該案的判決有助於提高外國企業對中國營商環境的信心。被害單位歐萊雅(中國)有限公司寫來感謝信,認為通過該案的判決看到了中國司法機關嚴懲知識產權犯罪、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維護企業和消費者利益、優化營商市場的決心。


典型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案件信息


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與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陳少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初859號民事判決,合議庭:徐飛、楊馥宇、程曉鳴;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2號民事判決,合議庭:羅東川、王闖、朱理、徐卓斌、任曉蘭】


【案情摘要】


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以下簡稱瓦萊奧公司)系名稱為“機動車輛的刮水器的連接器及相應的連接裝置”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瓦萊奧公司發現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盧卡斯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可公司)、陳少強未經許可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的雨刮器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0的保護範圍,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犯,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陳少強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00萬元。一審審理期間,瓦萊奧公司認為被訴侵權行為仍在持續,嚴重影響其專利產品的銷量,懸而未決的訴訟影響了其市場業務,遂申請法院先行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0的保護範圍,並判令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陳少強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0的保護範圍爭議較大,而該爭議系本案的核心問題,直接關係到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陳少強應否承擔侵權責任及賠償數額的確定等問題,瓦萊奧公司申請法院就該問題先行做出認定,於法不悖,且有利於確定進一步審查認定本案大量賠償證據的必要性,節約司法資源,可予以支持。經審理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6-10的保護範圍,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實施了製造、銷售和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並依法先行判決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一審判決後,盧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繫上海法院首次對專利侵權做出先行判決且當事人就先行判決單獨提起上訴的案件,引發廣泛關注,在國內外均有重大影響。專利侵權案件中,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以及賠償數額的確定往往是審理的重點。而在權利人主張高額賠償的案件中,往往需花費較多時間確定賠償額,在此期間,若被訴侵權行為一直持續將導致權利人損失不斷擴大。本案引入先行判決審理機制,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範圍,即是否構成侵權做出先行判決,並允許當事人就此部分判決單獨提起上訴,有利於及時制止侵權行為,並在確認侵權的基礎上促進和解,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指導和借鑑意義。


案例三“模型教具”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典型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典型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圖為權利人的模型圖樣和搭建後的模型作品

案件信息

費希爾技術有限公司與上海東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訊智能機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2016)滬0104民初24421號民事判決,合議庭:孫謐、於是、韓國欽;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終268號民事判決,合議庭:陳惠珍、商建剛、楊馥宇】


【案情摘要】


原告費希爾技術公司系一家德國企業,從事創意組合模型的研發、製造和銷售。自2000年起,其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主要用於大學生創新教育的教學實踐,在全國高校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權利商品於2004年推出,內含拼裝組件及安裝說明書,消費者可以依照安裝說明書所載拼裝步驟分別搭建成30種展現不同機械結構原理的立體模型,也可根據自己的創意搭建出30種之外的造型。兩被告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亦內含與權利商品相同的拼裝組件及裝配手冊。兩被告在展會現場陳列的搭建完成的部分立體造型與權利商品相同。費希爾技術公司認為,權利商品中30個立體模型實物構成立體作品;安裝說明書中載有已搭建完成的30種靜態模型展示圖樣、102幅拼裝組件展示圖例均構成產品設計圖;組件拼裝步驟圖構成示意圖。兩被告的行為侵害了上述作品的署名權、複製權及發行權,且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共計1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安裝說明書中的102幅拼裝組件圖例、30種靜態模型圖樣、30種組件拼裝步驟圖示,均構成圖形作品。被控侵權產品裝配手冊中記載的相應圖樣與上述作品構成實質性相同,兩被告複製、發行裝配手冊,構成對上述作品複製權、發行權、署名權的侵害。由於缺少“已搭建完成”這一關鍵的外在表達,故30個立體造型仍屬於思想領域,不構成作品。對原告關於被告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亦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財產保全申請費及合理支出合計16萬元,對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一審判決後,費希爾技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關於不正當競爭的判決應予維持。關乎著作權侵權,涉案30種立體造型能夠以有形形式固定,亦符合模型作品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模型作品;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以同樣方式生產、銷售涉案商品,實質上行使了對30件模型作品的複製許可權,侵犯了原告對30種模型作品享有的複製權。在此基礎上,本案的賠償數額亦應予改判。二審法院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財產保全申請費及其他合理支出7.5萬元,駁回費希爾技術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搭建式模型教具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法院對模型作品的獨創性及其構成要件、平面圖形作品與立體模型作品的關係、相關侵權行為判斷等問題進行了探索。本案二審判決明確了模型作品的司法認定要件,揭示了被告侵權行為的本質,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案例四:“同人作品”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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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新華先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新華先鋒出版科技有限公司、群言出版社、上海新華傳媒連鎖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38號民事判決,合議庭:徐俊、杜靈燕、張毅】


【案情摘要】


被告張牧野創作系列小說《鬼吹燈》,並於2006年4月與原告玄霆公司簽訂協議,將上述小說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全部轉讓給原告。2011年7月,原告與第三人萬達公司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原告將系列小說中的《鬼吹燈II》的複製權、改編權及攝製權授予第三人使用。第三人遂根據該小說改編拍攝了電影《尋龍訣》。根據《鬼吹燈》改編的電影《尋龍訣》於2015年12月18日上映,獲得了良好的口碑和票房。2014年4月12日,張牧野與被告先鋒出版公司就小說《摸金校尉》(下稱被控侵權圖書)簽訂協議,張牧野授權先鋒出版公司獨家享有該小說的出版發行權及轉授權等權利。2015年9月27日,先鋒出版公司授權群言出版社以紙質圖書形式出版發行上述小說。2015年11月23日,第三人將電影《尋龍訣》海報授予先鋒文化公司用於被控侵權圖書相關宣傳。被告先鋒文化公司獲得上述授權後,設計了被控侵權圖書的封面,被告先鋒出版公司則負責被控侵權圖書文字內容的製作,兩公司將被控侵權圖書的文字和封面內容製作完畢後再交由被告群言出版社出版。2015年12月1日起,被控侵權圖書在京東、噹噹等網絡銷售平臺上銷售,同時在全國各大書店全面銷售紙質圖書。


原告認為,被告創作、出版、發行的被控侵權圖書大量使用了原告作品獨創性表達要素,侵犯了原告著作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被告在宣傳推廣被控侵權圖書時使用“鬼吹燈”“胡八一”“shirley楊”“王胖子”字樣及與電影《尋龍訣》有關的宣傳推廣行為,構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請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被告先鋒文化公司、先鋒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張牧野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0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圖書雖然使用了與原告權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稱、關係、盜墓規矩等要素,但被控侵權圖書有自己獨立的情節和表達內容,被控侵權圖書將這些要素和自己的情節組合之後形成了一個全新的故事內容,這個故事內容與原告作品在情節上並不相同或相似,也無任何延續關係,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本案原告所主張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作者本人即被告張牧野創作,在沒有約定明確排除張牧野相應權益的情況下,張牧野作為原著的作者,有權使用其在原著小說中的這些要素創作出新的作品。


被控侵權圖書封面使用電影《尋龍訣》海報的行為雖經電影製片方的授權,但被告方藉助於電影《尋龍訣》的知名度,在電影熱映的特定期間,無論是通過將被控侵權圖書與電影海報及預告片視頻直接結合的方式,還是發佈看電影配小說的相關內容,亦或在圖書上標註電影上映信息等,均直接或間接地向相關公眾傳遞了被控侵權圖書和電影《尋龍訣》在內容上有關聯的信息,易使相關公眾將被控侵權圖書誤認為電影《尋龍訣》的原著或與原著內容有關聯,可能會造成取代電影原著小說地位的後果,對原告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從而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一審法院遂判決被告新華文化公司、先鋒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停止虛假宣傳行為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被告新華公司停止銷售涉案圖書;被告先鋒文化公司、先鋒出版社賠償玄霆公司經濟損失90萬元,群言出版社對其中的6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被告共同承擔合理費用10.6萬元;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告和被告先鋒文化公司、先鋒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不服,提出上訴。後各方均向二審法院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該案系“同人作品”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涉及文學作品人物形象保護範圍的確定。該案判決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本案裁判指出,文學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往往只是作品情節展開的媒介和作者敘述故事的工具,離開作品情節的人物名稱與關係,難以作為表達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判斷新作品創作時對原作人物形象的使用是否正當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要考慮使用人的身份、使用的目的、原作的性質、使用對原作市場的潛在影響等因素,一方面應充分尊重原作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創作和評論的自由。


案例五:《熱血傳奇》遊戲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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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娛美德娛樂有限公司、株式會社傳奇IP、亞拓士軟件有限公司與上海欣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歡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7民初24009號民事判決,合議庭:魯君、張佳璐、錢春林】


【案情摘要】


《熱血傳奇》遊戲在中國市場連續運營十餘年,擁有數量龐大的玩家群體,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其著作權人娛美德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娛美德公司)、株式會社傳奇IP(以下簡稱傳奇IP)主張該遊戲動態遊戲畫面構成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2017年5月,娛美德公司發現由上海欣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爍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開發、運營的《王者傳奇》手遊在角色設定、形象、屬性、技能、武器、服裝、珠寶、寶物、怪物等各方面均與《熱血傳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並全面抄襲了遊戲形式、內容、核心要素、操作等,侵害了《熱血傳奇》遊戲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同時在相關推廣中還使用“官方正版”、“最強傳奇”、“重溫經典”等混淆性表述,涉嫌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2017年9月,娛美德公司、傳奇IP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欣爍公司等停止侵權行為並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億元及合理費用31萬餘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熱血傳奇》作為一款角色扮演類網絡遊戲,存在大量具有獨創性的遊戲組成要素,並通過連續動態圖像推進遊戲敘事情節,玩家可以體驗角色選擇、歷經成長、開展對戰等一系列遊戲事件和劇情,獲得視聽體驗,故《熱血傳奇》遊戲整體運行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其獨創性體現在對角色職業、參數設置、外觀、武器、服裝、技能的組合、取捨、選擇、安排以及單個元素與其他元素在功能、分佈等相對應的有機組合。而基於一般空間佈局習慣、功能設計需要、玩家操作習慣等形成的遊戲通用設計部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經比對,《王者傳奇》手遊在人物角色、道具、技能、NPC、怪物、場景、地圖、建築物等具體要素的名稱外觀及對應的屬性、參數項、場景、界面、技能、功能設置等核心表達與《熱血傳奇》遊戲構成實質性相似,並得以通過界面轉換、功能設計、連續操作、連續畫面等動態方式推進遊戲敘事情節,已達到類電影實質性相似的標準。《王者傳奇》手遊雖存在新元素,但並不影響認定其構成侵犯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因其在推廣中使用了引入誤解的宣傳用語,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賠償方面,參考《王者傳奇》手遊的流水收入,並結合涉案作品類型和知名度、實際運營主體及運營情況、被告侵權使用方式、持續時間、研發成本、知產要素貢獻度、運營成本佔比結構、流水收入及利潤轉化度、平均利潤率等因素,認定各侵權人獲利顯然超過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酌定其連帶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2,500萬元及合理費用25萬元。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近年來,網絡遊戲著作權侵權糾紛日益受到社會關注,關於遊戲作品類型的界定、著作權保護範圍的劃定、實質性相似的比對方法、損害賠償的計算均系司法實務熱點難點問題。本案中,法院結合各遊戲要素、情節推進等認定涉案角色扮演遊戲整體運行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並認定其中具獨創性的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排除了遊戲通用設計部分,兼顧了著作權保護與遊戲業發展的平衡;在實質性相似判定方面,除靜態要素特徵比對外,還重點關注了類電影作品的動態畫面比對方式及標準問題;在賠償數額方面,以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為指引,綜合考量遊戲業的盈利模式等市場要素,在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之上作出高額判賠,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


案例六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損害責任糾紛案

典型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圖為被告在專利申請日前公開銷售的專利產品


案件信息

深圳市喬安科技有限公司與張志敏、上海凱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及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7)滬73民初379號民事判決,合議庭:胡宓、徐飛、吳惠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滬民終139號民事判決,合議庭:唐震、陶冶、朱佳平】


【案情摘要】


被告張志敏是被告凱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其於2014年1月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監控攝像機(S421C)”的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並於2014年6月25日獲得授權。2016年1月6日,張志敏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原告喬安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以下簡稱18號案),主張喬安公司銷售的“喬安1200線監控攝像頭”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訴請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並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同年1月25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裁定凍結喬安公司銀行賬戶及支付寶賬戶內的資金1,000萬元。同年7月29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張志敏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後,法院於同年8月解除了前述財產保全措施。同年9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喬安公司向法院起訴稱:被告凱聰公司早在2013年12月已公開銷售“421C凱聰”監控攝像頭產品。被告張志敏在明知421C監控攝像機已經公開銷售的情況下,仍然以此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並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並申請財產保全,系借專利維權之名行打擊商業競爭對手之實,給原告喬安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1.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2.兩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張志敏在明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缺乏權利基礎的情況下,仍然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使喬安公司受到經濟上的損失,屬於濫用訴訟權利,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一審判決被告張志敏賠償原告喬安公司經濟損失共計254,000元。一審判決後,被告張志敏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凱聰公司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公開銷售了與專利基本相同的421C凱聰攝像機,故涉案專利實質上因缺乏新穎性而自始無效。張志敏作為凱聰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知道421C凱聰攝像機的在先銷售情況,卻仍以該無效專利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系明知其訴請缺乏依據。凱聰公司與喬安公司是同業競爭關係,張志敏在18號案中索賠高達1,000萬元,明顯超出了外觀設計專利對產品利潤的貢獻,即便侵權成立也不會獲得法院全額支持,凍結喬安公司資金1,000萬元更會給喬安公司造成不必要損失,故張志敏提出的高額賠償訴請顯然具有維權以外的不正當目的,並且也存在明顯不當、有違誠信的訴訟行為。綜上,張志敏提起18號案訴訟具有主觀惡意,並且給喬安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構成惡意訴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上海法院首例判決構成專利侵權惡意訴訟的案件。法院通過準確把握“主觀惡意”的判斷規則,釐清了正當知識產權維權與假借知識產權訴訟惡意侵害他人之行為的界限,懲戒了以知識產權訴訟為手段惡意打擊競爭對手的行為,進一步強化司法對市場運行的規範引領,為市場創新主體誠信經營保駕護航。本案判決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推進訴訟誠信建設、強化訴訟誠信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七:涉視頻刷量行為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典型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圖為被告網站主頁


案件信息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飛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呂某、胡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4民初18960號民事判決,合議庭:王利民、於是、孫謐;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滬73民終4號,合議庭:陳惠珍、何淵、嶽琦畝】


【案情摘要】


杭州飛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益公司)是一家專門提供視頻刷量服務的公司,其與呂某、胡某通過分工合作,運用多個域名,不斷更換訪問IP地址等方式,連續訪問愛奇藝網站視頻,在短時間內迅速提高視頻訪問量,達到刷單成績,以牟取利益。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訴稱,飛益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破壞了視頻行業的公平競爭秩序,飛益公司、呂某、胡某構成共同侵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愛奇藝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三被告辯稱,愛奇藝公司與飛益公司的經營範圍、盈利模式均不相同,不具有競爭關係,並且涉案的刷量行為未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之列,故飛益公司的刷量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三被告通過技術手段干擾、破壞愛奇藝網站的訪問數據,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愛奇藝公司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判令飛益公司、呂某、胡某向愛奇藝公司連帶賠償50萬元,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一審判決後,飛益公司、呂某、胡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涉案視頻刷量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查明的事實,飛益公司、呂某、胡某系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了涉案視頻刷量行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酌情確定50萬元的判賠數額合理,應予維持。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視頻刷量行為是互聯網行業的新型競爭手段。本案二審判決明確了:在適用法律時,首先應對具體行為進行定性,再考慮《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中是否有具體條款能夠與之對應,最後再考慮是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視頻刷量行為的實質系提升相關公眾對網絡產品的質量、交易數量、關注度等的虛假認知,起到吸引消費者的目的,應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虛假宣傳”予以規制。本案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條件、視頻刷量行為的定性、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相關裁判思路的探索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參考價值。


案例八:“小黃人”動畫形象著作權糾紛案

典型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圖為原告的部分美術作品


案件信息


環球影畫(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與上海尊安同合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永康市新時代實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4民初27239號民事判決,合議庭:於是、徐皓、劉佩瑤】


【案情摘要】


“小黃人”動畫形象及相關美術作品因“小黃人”系列動畫電影(包括《神偷奶爸》《神偷奶爸2》《小黃人大眼萌》《神偷奶爸3》)的熱映而成為當下炙手可熱、人氣頗高的知名著作權IP。著作權人尤尼維瑟城電影製片廠有限責任公司(Universal City Studios LLC)及其授權子公司環球影畫(上海)商貿有限公司亦在我國與眾多商業主體開展緊密合作,旨在深度發掘“小黃人”IP的市場價值。作為“小黃人”動畫形象著作權人曾經的合作伙伴,上海尊安同合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尊安公司)為獲取交易機會,一方面向著作權人極力推薦擬作為“小黃人”保溫杯生產商的永康市新時代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公司),為後者通過必要的驗廠審計等事宜居中接洽、詳加打理,一方面為高效牟利,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即貿然以自身名義與新時代公司簽署“產、銷閉環”的“小黃人”保溫杯委託製造、委託銷售合同並出具授權證明。而新時代公司在明知尊安公司無權簽署前述協議及出具授權的情況下,基於快速搶佔市場之動機,因利乘便,蓄意超出與尊安公司簽署的委託製造、委託銷售合同範圍,藉助虛假的授權外觀,無視尚未通過著作權人驗廠審計之事實,大批量製造並銷售“小黃人”保溫杯,並於各大電商平臺廣為銷售。同時,其還成規模地參與國家級展會對涉嫌侵權的“小黃人”保溫杯進行展覽及市場推廣。基於上述事實,環球影畫(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經著作權人尤尼維瑟城電影製片廠有限責任公司授權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判令尊安公司和新時代公司停止侵害“小黃人”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於公開媒體刊載聲明、消除影響,銷燬用於侵權商品製造的生產模具、成品、半成品及其包裝。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新時代公司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所擅自實施的系列行為構成對“小黃人”動畫形象及靜態美術作品之複製權、展覽權、發行權的侵害;尊安公司實施的無權授權行為與新時代公司的具體侵權行為在客觀上彼此接合匹配,且導致同一損害結果,構成共同侵權。據此判決新時代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8萬元,尊安公司在46萬元範圍內與新時代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尊安公司就其單獨實施的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萬元。判決後,各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的侵權樣態較為複雜,兩被告的主觀過錯內涵與外延並不相同,沒有明確的共通意思聯絡,且侵權外觀體現為作為與不作為方式相互接合。本案判決對此類特殊共同侵權模式進行了梳理和評判,合理、公允地分割不同侵權人各自的責任,明晰責任邊界,充分保護了涉案著作權,其對共同侵權理論的有益探索具有一定參考借鑑意義。


案例九:惡意搶注商標者起訴在先標識侵權被判駁回案

典型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圖為被告的“Ambiq Micro”芯片產品


案件信息

拓野科技有限公司與恩倍科微公司(AMBIQ MICRO, INC.)、富士通電子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46794號民事判決,合議庭:金民珍、倪紅霞、葉菊芬】


【案情摘要】


被告恩倍科微公司2010年1月20日成立於美國,2012年8月19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註冊“AMBIQ MICRO”商標(第9類半導體裝置),2013年4月30日獲准註冊。自2014年1月起,該公司通過多個經銷商在中國銷售其集成電路產品,包括被告上海富士通公司。現有證據表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其中一個經銷商5個月的貨款達6萬多美元,另一經銷商4個月內4次進口被訴產品的總價近35萬美元,多個業內期刊及網站對其進行報道。


2015年12月18日,原告拓野科技有限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同年12月31日,原告向我國商標局申請註冊第18766213 號“Ambitmicro”商標,2017年2月7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存儲裝置、計算機硬件、芯片(集成電路)、半導體器件等商品上。原告成立後未經營,自2017年5月31日開始多次向恩倍科微公司及其投資方、多個經銷商發送警告函,稱被告的“Ambiq Micro”芯片等產品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恩倍科微公司於同年7月以惡意搶注為由對原告的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18年7月,原告提起本案訴訟,認為兩被告生產、銷售的“Ambiq Micro”芯片等產品侵害了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恩倍科微公司賠償40萬元,上海富士通公司對其中的5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恩倍科微公司自2014年1月開始通過經銷商在中國銷售被訴產品,且在原告申請註冊涉案商標前已有一定的銷售規模和媒體報道量,通過多種方式進行了宣傳,被訴商標在集成電路行業已有一定影響。被訴產品系科技密集型產品,原告並不具備該行業技術能力,其在公司成立當月即申請註冊涉案商標,商標註冊後三個月即開始明確針對恩倍科微公司大量發送侵權警告函並向監管部門投訴,可見其申請註冊涉案商標有刻意針對恩倍科微公司之嫌。原告成立後長期未進行任何經營,其申請註冊涉案商標並不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也未對該商標進行真實的使用,其申請註冊商標系出於不正當的目的;原告批量發佈侵權警告函、進行行政投訴及提起本案訴訟的行為屬權利濫用。法院據此認定原告申請註冊和行使商標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運用商標在先使用抗辯以規制商標惡意搶注的典型案例。法院通過駁回原告訴請判決有力地打擊違背誠信的商標惡意搶注行為,體現了中國司法對國際和國內權利主體平等保護的態度,增強了外國公司在華投資和生產經營的信心。


案例十:“清醇曉萍”商品裝潢不正當競爭行政訴訟案

典型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圖為原告生產銷售的涉案黃酒


案件信息

上海曉萍酒業銷售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5行初245號行政判決,合議庭:徐俊、倪紅霞、陸光怡】


【案情摘要】


第三人古越龍山公司早在2011年起便相繼開發了“清醇”系列產品,並於2012年4月7日在第33類商品“黃酒”上取得第7582830號“清醇俊郎”註冊商標。該黃酒主要集中在上海市原南匯區銷售,2016年、2017年的累計銷售量超過330萬瓶。原告上海曉萍酒業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曉萍酒業公司)於2017年12月委託生產商生產“清醇曉萍”清爽型黃酒,要求生產商參照“清醇俊郎”淡爽型黃酒的標貼樣式進行設計並經其認可後生產,隨後在上海市原南匯區銷售。被告浦東市監局接到第三人古越龍山公司舉報後展開了調查,並認定:“清醇俊郎”淡爽型黃酒在南匯地區具有一定影響,“清醇曉萍”清爽型黃酒的包裝、裝潢與“清醇俊朗”淡爽型黃酒構成近似,原告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遂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272箱“清醇曉萍”淡爽型黃酒,並處罰款97,758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告曉萍酒業公司不服,經被告浦東新區政府複議維持行政處罰決定後,以浦東市監局、浦東新區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表明在原告委託他人生產涉案“清醇曉萍”黃酒之前,第三人的“清醇俊郎”黃酒經過長期銷售已經獲得了特定區域相關公眾的認可。“清醇俊郎”黃酒的標貼經設計具有一定的美感,經過長期、穩定的使用,產生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故第三人的“清醇俊郎”黃酒的裝潢屬於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對於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在其影響力輻射的地域範圍內可以受到保護。但“清醇俊郎”黃酒的酒瓶系常見的普通酒瓶,並未在使用中產生識別商品來源的特性,因此不屬於有一定影響的包裝。第三人的“清醇曉萍”清爽型黃酒在產品標貼的形狀、大小、字體、顏色、顏色搭配、結構等方面均基本相同,特別是標貼上突出使用的“清醇”兩字,原告使用了與第三人完全相同的文字和非常規字體,故原告和第三人的產品裝潢在整體的視覺效果上差異不明顯,極易引起消費者對兩者產生混淆,應認定為近似。且原告具有“搭便車”的主觀故意。綜上,原告的行為屬於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行為。兩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複議決定合法、適當。故判決駁回原告曉萍酒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商品“有一定影響”的地域範圍判斷,本案判決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有一定影響”並不要求商品必須在全國具有知名度,只要在特定的地域內能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即為“有一定影響”,商品在該特定區域範圍內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本案中,法院依法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積極履職,切實維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秩序,有力促進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同時,本案的處理對於遏制“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淨化市場經營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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