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吃人”追刑責,保衛“腳底下的安全”|新京報社論

窨井雖小,民生事大。從小小窨井蓋入手,依法明確“吃人”窨井的管理責任,是抓住了此類亂象的牛鼻子。

窨井“吃人”追刑责,保卫“脚底下的安全”|新京报社论

窨井蓋的缺失,有偷盜、破壞等因素,但更關鍵的還是管理方面的問題。資料圖。圖片來源:新京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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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涉“窨井蓋”案子也有據可依了。日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回應當前辦理相關案件的難點問題,其中強調,對管理人員失職瀆職、不法分子破壞等致窨井“吃人”,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隨著城市文明的發展,下水道逐步成為規模宏大、包羅萬象的“地下世界”,集成供水、排水等諸多功能,而窨井蓋看似不起眼,作用卻不可小覷,一旦缺失,就可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而這些年,也不乏路人被翻起的窨井蓋砸成骨折、孕婦掉進窨井“一屍兩命”等案例。有關方面聯合發佈《意見》,打擊相關犯罪,特別明確管理人員的職務責任,有利於倒逼職能部門的管理責任落實,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時下,隨著我國疫情形勢趨穩,各地復工復產有序推進,又正值春暖花開,走出家門的人越來越多。當此之際,一些地方又將進入多雨季節,城市下水道將面臨新一輪“過水”考驗。從既往經驗看,倘若窨井蓋有所缺失,或者安置不到位、清理不徹底,極可能導致排水不暢、大水漫灌等,更有甚者會造成重大事故。

窨井“吃人”,板子不能打在窨井上。窨井蓋的缺失,固然有偷盜、破壞等因素,但更關鍵的,還是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公共服務質量不過關。而此前,也曾有過對此進行民事追責的先例。比如,在2013年6月發生的一起墜井亡人事故中,南寧法院認定,該處排水檢查井的管理者,“未盡到窨井管理職責”,賠償死者家屬近50萬元。

“兩高一部”適時出臺《意見》,強調明確“入刑”責任,明確“罪”與“非罪”界限,有利於警醒城市管理者,切實做好防範準備。當前,隨著疫情形勢的向好,強調城市窨井蓋的責任管理,更有助於確保“血脈暢通”,助力各地復產復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見》“屋漏止上”,區分了不同管理主體,明確分別以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或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來定罪處罰,法律責任由“民”入“刑”,定性更加準確,也更有利於壓緊城市管理者的責任鏈條,避免出現“花錢了事”等高舉輕放現象。

此外,《意見》也為打擊偷盜、破壞窨井蓋行為開出“猛藥”。從現實情況看,一些不法分子盯上窨井蓋,為窨井“吃人”埋下禍根。根據《意見》,區分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明確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不同罪名,有的放矢定罪,適度提升量刑幅度,有利於打擊震懾偷盜、破壞窨井蓋行為。

避免窨井“吃人”悲劇,離不開更加精細化、人本化的城市現代治理體系,而力行法治則是實現現代化的“終南捷徑”。此前,面對城市高空拋物、墜物事故頻發現狀,最高法出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制此類亂象。從治理高空拋物、墜物,維護“頭頂上的安全”,再到對窨井“吃人”現象嚴厲追責,捍衛“腳底下的安全”,體現了一以貫之的依法治理城市思路與決心。

窨井雖小,民生事大。從小小窨井蓋入手,依法明確“吃人”窨井的管理責任,無疑是抓住了此類亂象的牛鼻子,加之相關破壞行為可入刑,多方合力,必將有效減少此類現象的發生。眼下,一些地方雨季在即,尤需相關職能部門“守土有責”,別讓窨井再“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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