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迷心竅,用拾得的銀行卡取錢,夫妻雙雙被公訴

李某某及其妻子陳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一案,由桂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桂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該案已審結,桂平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陳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3月8日,李某某在桂平市長安工業園信用社附近拾到一個黑色的揹包,回家後,李某某打開揹包發現裡面有現金、項鍊、戒指、銀行卡和駕駛證等物品。抱著僥倖心理,李某某和妻子陳某商量後決定,拿著拾得的銀行卡和證件到銀行,試一下銀行卡密碼是否是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如果密碼正確,就將銀行卡內的錢取出。當晚10時許,二人去到長安工業園的信用社,經操作,發現密碼正確。因害怕被監控視頻拍到,二人先走出銀行,由李某某在銀行附近簡單喬裝後再次進入銀行的ATM機,將被害人銀行卡內的20800元取出帶回家中。次日,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經過偵查,於2019年3月12日將李某某和陳某抓獲。案發後,公安機關已將贓物贓款追繳並返還給被害人。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檢察官小課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金額在5000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本案中李某某和陳某二人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後沒有及時報警歸還,而是抱著僥倖心理把卡里的20800元取了出來,屬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情形,觸犯法律的規定,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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