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提供二维码帮收赃,共犯论处依法严惩

朋友银行转账跟你微信换钱,你会出手相助吗?很多人都认为是举手之劳,帮朋友何乐而不为?且慢,此处有陷阱。


【以案释法】提供二维码帮收赃,共犯论处依法严惩

当今社会,微信、QQ已成为人们日常交流和生活的必备工具。不法分子盗用微信、QQ账号及密码,冒充账号主人实施诈骗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于是,一些唯利是图的人也做起了提供个人二维码,帮助诈骗分子收取赃款,并从中渔利的“生意”。

诈骗背后的非法利益链


【以案释法】提供二维码帮收赃,共犯论处依法严惩

为获取非法利益,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在明知上线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同意由李某某将自己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黄某甲,再由黄某甲提供给黄某乙,然后由黄某乙出售给上线;在李某某收到诈骗所得的微信转款后,将钱款转给黄某甲,黄某甲再转给黄某乙,由黄某乙转给上线,三人分别从中获取提成。


【以案释法】提供二维码帮收赃,共犯论处依法严惩

6月18日,李某某先后收到被害人朱某某、罗某某转来的被诈骗钱款人民币1000元和3000元,并将上述款项层层转给黄某甲、黄某乙。6月19日,李某某分四次收到被害人龚某某转来的被诈骗钱款人民币2000元后,将上述钱款层层转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将上述赃款转给上线,三人分别获取提成。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明知诈骗而提供帮助,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遂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最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黄某甲、黄某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检察官提醒


【以案释法】提供二维码帮收赃,共犯论处依法严惩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帮助诈骗分子收取赃款获利,以诈骗共犯论处。奉劝那些唯利是图的人,不要以为自己仅提供帮助并未直接参与诈骗,就能轻松获利,还能逍遥法外。

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擦亮眼睛,网络转账有风险,莫被网上“好友”利用,时刻提高警惕,通过闻其声或见其人等方式,核查清楚对方的身份,保护好自己的账户信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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