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离婚案件中,从以上几点考虑,可以大大增加离婚胜诉率。
二、离婚案件中,子女一般由哪方抚养?有哪些原则可以考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离婚案件中,抚养费的问题如何确定?给付期限是多久?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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