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摘选)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开展创新生态区建设的通知》(长寿府发〔2017〕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鼓励研发经费投入

第四条 对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企业当年投入的研发经费)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经费的0.2%给予补助。

第三章 培育创新主体

第五条 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2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更新统计信息,并经复核通过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

第六条 对新认定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20、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优秀创新型企业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10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及区级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能力建设补助。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专家大院、科普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普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设立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第四章 扶持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国家级平台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70万元;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动站)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8万元/年,一年一补,连续支持2年。

第五章 科学技术奖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第十八条 对获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产品产业化。对登记的科技成果在三年内进行产业化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其年销售收入(特指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产品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章 鼓励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申请PCT专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1.5万元/件,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3个国家或地区。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1万元/件。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长寿区申报并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给予国家津贴的1:1配套补助。

第二十六条 开展“十大创新人才、十大创业人物”评选活动,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实施生物医药、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五大科技专项,给予每个专项1000万元扶持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摘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