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诉调对接工作细则(试行)》印发施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人民法院民商事诉前调解工作,有效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司法局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全市实际,联合研究制定了《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威市司法局诉调对接工作细则(试行)》,于近日印发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贯彻执行。

《细则》为实现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衔接机制,实现诉与调的全面对接,从“调解程序、调解员指定、工作规则、调解的司法确认、工作保障”等方面,对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及工作流程制定了明确的规范体系。

《细则》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中心,为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和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员,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人力保障。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引导律师力量,发挥专业特长参与调解活动,化解矛盾纠纷。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纠纷、民间借贷、合伙协议、合同纠纷、赔偿纠纷等进行调解。

《细则》规定,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调解中心调解指导员,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初任调解员岗前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人民法院可以聘请律师、司法所工作人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妇联干部、企业工会干部、村(居)民代表为特约调解员,作为调解的中坚力量。

《细则》规定,调解活动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诉前调解经费由人民法院申请财政专项经费予以保障。调解中心应根据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案件实行个案补贴,同时考虑调解员调解案件的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等要素,发放调解员补贴。

《细则》的出台,为武威市分流人民法院工作量和减少当事人诉累,强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不断增强社会和谐因素,为推进“和谐武威”“法治武威”发挥积极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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