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仁懷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2020年4月21日,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涉嫌詐騙案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某。
經審查,本案系仁懷市首例涉疫情防控案件。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審理查明:2020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發佈銷售口罩和體溫槍的虛假廣告,取得被害人孫某某的信任後,騙取孫某某購買口罩的定金人民幣3000元。3月6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又通過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發佈銷售口罩和體溫槍的虛假廣告,取得被害人傅某某的信任後,騙取孫某某購買口罩的定金人民幣3500元。
檢察官釋法: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楊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涉嫌詐騙罪;楊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虛構防控物資交易信息的方式進行詐騙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應當依法從嚴從重打擊。綜合案件情況,結合其曾被司法拘留,詐騙手段惡劣,決定依法批准逮捕。
2020年4月21日,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涉嫌詐騙案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某。
經審查,本案系仁懷市首例涉疫情防控案件。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審理查明:2020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發佈銷售口罩和體溫槍的虛假廣告,取得被害人孫某某的信任後,騙取孫某某購買口罩的定金人民幣3000元。3月6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又通過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發佈銷售口罩和體溫槍的虛假廣告,取得被害人傅某某的信任後,騙取孫某某購買口罩的定金人民幣3500元。
檢察官釋法: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楊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涉嫌詐騙罪;楊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虛構防控物資交易信息的方式進行詐騙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應當依法從嚴從重打擊。綜合案件情況,結合其曾被司法拘留,詐騙手段惡劣,決定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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