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一張信用卡卻被判刑——信用卡詐騙罪瞭解一下

現今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的人越來越多了。但是,信用卡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同時潛在著風險。嚴重的甚至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責任哦。

辦了一張信用卡卻被判刑——信用卡詐騙罪瞭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日、8月10日,朱某某利用虛假的身份證、行車證,房產證等證件,在夏邑縣農業銀行、夏邑縣郵政儲蓄銀行辦理了信用卡,分別透支199934.99元、99992.89元。至案發時,經發卡銀行催要,上述透支款未歸還。

裁判結果

河南省夏邑縣法院判決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責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賠所騙取被害人的財產。

朱某某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是典型的惡意透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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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面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從該條法律規定,可以分析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個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信用卡詐騙的主觀故意;

(3)行為人實施了使用虛假的、作廢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或者具有惡意透支的行為;

(4)數額較大(5千)、巨大(5萬)或特別巨大(50萬),或者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

大多數人都辦理了信用卡,但是“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到底是如何定義的呢?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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