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现行税收政策201904

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在经营过程中将涉及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企业所得税等,为了方便学习,我简单做了一些归纳总结。

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现行税收政策201904

政策依据:

一、 增值税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文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地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 耕地占用税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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