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之意,故驳回“妖鸡”商标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的含义,使用在餐厅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驳回申请商标“妖鸡”的注册申请。

关于第33279705号“妖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0838号

申请人:深圳新源生态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79705号“妖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之意,故驳回“妖鸡”商标

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云南省指定精准扶贫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在餐饮行业,非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旅店行业,不会也不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特指盐津乌骨鸡,名字取其特性,不含歧义。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广告宣传资料、乌骨鸡收购合同、店面照片、网站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的含义,使用在餐厅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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