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一般不支持一次性付清扶育费

诉讼离婚一般不支持一次性付清扶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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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朋友向本律师咨询,现打算离婚,但男方常年在国外工作,诉求希望能在法院起诉离婚的时候,能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离婚纠纷司法实务中,如果双方有子女抚养的,通常都会涉及子女抚养费支付的问题,离婚时特别是女方都希望子女的抚养费能一次性支付,避免后续可能的麻烦,那么在实务中要求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否能得到支持?为此,本律师特作如下专项简析与朋友们分享。

诉讼离婚一般不支持一次性付清扶育费

一、抚养费与抚育费费

我国法律上相关的用词有抚养费与抚育费这两个法律名词,抚育费基本上是与抚养费划等号的,区别不大。抚养费是父母长辈对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包括对未成年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承担的因教育、生活、医疗所产生的费用。广义的还包括平辈之间扶养照顾所需的费用,对长辈的赡养。而抚育费一定是父母对自己的儿女的抚养和照顾所要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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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判决以定期支付抚育费为常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也就是说,当男女双方不能协议离婚而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时候,法院对于子女抚养费支付方式的裁决,原则上是定期、分期支付,司法实践中大多是按月支付或按季度支付,也有按年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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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相应有条件的也可以判决一次性支付。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备一次性支付的经济条件。

2、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经济来源,可以用其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有个人财产一次性直接抵付。

3、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下落不明或定居国外或是外国人的,也同样可以用其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有个人财产一次性抵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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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就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有一次性把抚育费支付出来的经济能力,以及不判决一次性支付会导致抚育费无法兑现,或具备已经不可能再按期履行,影响到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经济基础的情形。

最后本律师特别提示,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司法实践中获得支持相对较多的方式为,双方协议离婚自愿支付后反悔了,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的。以及直接起诉到法院,在承办法官主持下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一次性支付抚育费调解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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