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将房屋送给子女,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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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律师遇到了这样一个纠纷,女方与男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双方都不要,送给儿子,现男方一直不愿意过户给儿子,遂引发纠纷。对此,本律师认为该纠纷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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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关于赠与房屋撤销权的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简单的说,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权利尚未转移即可,如是房屋通常以未过户为准、如是动产比如手表,通常以未转移控制或占有为准。

2、普通的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上对赠与人与受赠人进行利益衡量时,重点保护的是赠与人,所以只要赠与人未将房屋过户给受赠人,无须任何理由就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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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1、离婚时通常可以采取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或是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的方式,自愿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

2、男女双方因离婚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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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从我国立法的层面上看,就是为了避免出现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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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律师特别提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反悔请求撤销或不履行赠予条款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如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通常是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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