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日】海淀檢察院發佈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海淀區檢察院依法履行各項檢察職能,不斷提高專業化辦案水平和服務能力,積極適應內設機構改革和職能優化調整等相關工作,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切實保護民營企業自主創新合法權益,努力營造轄區良好營商法治環境。2017年至2019年,海淀區檢察院共審理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173件365人,其中,侵犯商標權類佔比45%,侵犯著作權類佔比47%,侵犯商業秘密類佔比8%。


在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針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較之以往出現的新現象和新趨勢,為總結檢察工作、積累理論成果、轉化實踐經驗,海淀區檢察院對近三年保護知識產權辦案過程中在法律適用、證據審查、職能延伸等方面具有典型意義的十大案例進行彙編,以期對今後的司法辦案提供實踐借鑑。


目錄

案例1.王亞輝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2.巨石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黃明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3.張文超等九人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4.魏送雲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5.周延山、崔少雲假冒註冊商標案

案例6.吳恙、祁東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7.北京時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寧博、李海波假冒註冊商標案

案例8.謝遠林、郭孝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9.王某某等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10.許某某、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一】王亞輝侵犯著作權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起,被告人王亞輝利用賬號名稱為“佳佳E圖書”“佳佳e圖書”“圖書電子館”的QQ號碼對外銷售《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讀本》《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選讀》《統計學第六版學習指導書》《管理心理學》等電子圖書,並通過分享百度網盤鏈接以供網友自行下載的方式進行網絡傳播。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亞輝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鑑定,上述圖書共計683部為非法出版物。


二、訴訟過程


海淀區檢察院於2018年2月7日以被告人王亞輝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向海澱區法院提起公訴。海淀區法院於2018年4月23日判決被告人王亞輝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


本案系一起通過分享網盤鏈接發行盜版電子圖書的新型案件。該案的作案手法新穎,系涉及網盤傳輸的新型侵犯著作權案件,電子取證難度較高。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稱其分享的盜版電子書下載鏈接均來源於其他網友的百度網盤。為強化實質審查職能,承辦檢察官圍繞如何排除該辯解的合理性召開聯席會議,研究電子取證對策,最終通過向百度公司調取涉案網盤的行為日誌,依法認定王亞輝向他人分享的網盤鏈接共計4636條,其中4520條均來自於其註冊的涉案百度網盤,促使該案得以成功訴判。


【案例二】巨石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黃明侵犯著作權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巨石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黃明經營管理,自2016年至今,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未經著作權人某遊戲軟件開發公司許可,運營與權利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某某海南麻將”遊戲源代碼具有高度同一性的“巨石海南麻將”遊戲,並通過代理人員銷售用於啟動遊戲的虛擬貨幣的方式,使被告單位巨石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獲利人民幣162912.9元。


二、訴訟過程


海淀區檢察院於2018年9月21日以被告單位巨石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明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向海澱區法院提起公訴。海淀區法院於2018年12月14日判決被告單位巨石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權罪,單處罰金二十萬元;黃明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


本案系一起侵犯手機遊戲軟件著作權的典型案件。公安機關在對涉案公司進行搜查、抓捕時,被告人黃明漏網逃竄並遙控指揮相關員工拆卸並轉移遊戲服務器以及辦公電腦硬盤,同時安排多名技術人員隱蔽在酒店房內篡改遊戲軟件源代碼,且不登記身份證並頻繁更換酒店,反偵查意識極強,案件偵破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承辦檢察官瞭解情況後及時跟進案件偵查進展,多次與偵查人員溝通聯繫並提供源代碼提取、服務器固定的取證思路,尤其是針對侵犯遊戲軟件類著作權案件的偵查注意事項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在檢察機關的有效引導下,偵查人員及時發現了存儲有部分遊戲源代碼的筆記本電腦,並將其提取固定,而這部分證據也成為了指控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關鍵證據。


【案例三】張文超等九人侵犯著作權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張文超、楊殿威、魯義章等人通過淘寶店鋪“全球在看”“中圖企業”向他人銷售廣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軟件加密鎖(軟件破解驅動程序),並於2018年2月至3月間,先後僱傭被告人常益豪、翟晨晨、雍飛揚從事售後工作,王劍負責售前工作、任德財負責運營工作,胡玉選負責管理倉庫及填單發貨工作。經核實,淘寶店鋪“全球在看”於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361346元,“中圖企業”於2018年4月至5月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732502元。2018年5月24日,民警於被告人張文超住處內起獲待銷售的廣聯達軟件加密鎖25個。經鑑定,所售及查獲軟件與廣聯達公司提供的軟件為同一軟件。


二、訴訟過程


海淀區檢察院以上述被告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向海澱區法院提起公訴。海淀區法院於2019年9月6日判決張文超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魯義章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翟晨晨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楊殿威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常益豪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雍飛揚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於2019年12月31日判決王劍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任德財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胡玉選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張文超上訴後撤回上訴,其餘多名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


本案系近年來侵權作品數量最大、涉案人數最多、銷售金額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本案涉案侵權對象系軟件加密鎖,與以往侵犯著作權案件相比具有犯罪類型新穎、犯罪手段隱蔽的特點,承辦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調取並固定了涉案電子證據,為後續認定犯罪金額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同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被告人提出存在刷單情況的部分依法核實後予以去除,並精準確定犯罪金額。針對涉案被告人刑事責任問題,在充分核實主客觀證據的情況下,結合參與時間的長短,售前售後職責分工、投資獲利等方面予以細緻審查,具體區分並明晰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體現了“謙抑慎刑”的司法理念。


【案例四】魏送雲侵犯著作權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8月間,被人魏送雲以營利為目的,未經《Vue2.0+Node.js+MongoDB全棧打造商城系統》和《SSM到Spring Boot從零開發校園商鋪平臺》視頻教學課程作品著作權人某教育公司的許可,通過其經營的淘寶店鋪對外銷售包含上述作品的三款遠程教育商品《黑馬傳智播客2018全套web前端開發視頻教程實戰H5 html5 node vue》《2018黑馬傳智零基礎到就業web前端開發視頻教程項目實戰全套HTML5》和《2018黑馬傳智播客Java全套自學視頻教程從入門到精通項目實戰49期》共計2735件。


二、訴訟過程


海淀區檢察院於2018年11月30日以被告人魏送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向海澱區法院提起公訴。海淀區法院於2020年1月19日判決魏送雲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


本案系一起侵犯網絡遠程教育課程著作權的典型案件。本案解決了著作權案件中搭售、贈送等行為的法律認定問題。被告人並未直接銷售侵權的兩款視頻課程,而是將侵權作品以“贈送”或“搭售”方式捆綁在其他作品中進行整體銷售,但被告人為提高商品的銷量將上述“贈送”或“搭售”的侵權作品作為商品的賣點,在銷售過程進行大力的推廣和宣傳,其行為應當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他人作品的侵權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在複製發行他人作品時並未將侵權作品直接發送給購買者,而是將侵權作品存儲於自己的雲網盤中將下載鏈接發給購買者,是否實際下載侵權作品則由購買者自行決定,通過本案的辦理明確上述行為應當認定為屬於“複製發行”行為,並且購買者是否實際下載侵權作品並不影響侵權行為的成立,在網絡侵權行為中只要將包含侵權作品觀看或存儲的鏈接發送至購買者即應當認定為複製發行行為的完成。


【案例五】周延山、崔少雲假冒註冊商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被告人周延山夥同崔少雲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本市海淀區小營橋北青尚辦公區107號及海淀區上地三街、昌平區馬池口鎮橫橋村等地通過購進裸硒鼓、粘貼防偽標、封袋包裝等方式製作假冒惠普牌商標的硒鼓並進行銷售。後民警在上述地點起獲惠普牌硒鼓1034個以及鼓身標、防偽標等物品。經核實,上述硒鼓均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價值共計人民幣533397.5元。


二、訴訟過程


海淀區檢察院於2017年12月18日以被告人周延山、崔少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向海澱區法院提起公訴。海淀區法院於2018年6月28日判決被告人周延山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被告人崔少雲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十二萬元。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


本案系一起涉硒鼓類商標侵權案件,檢察機關在依法震懾違法犯罪的同時,積極發揮檢企聯絡機制,實現了對商標權益的有效維護。檢察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注重提高企業法律知識水平,與相關權利公司就辦案流程、證據標準、法律定性進行充分溝通,實現類型化案件標準統一的規範辦理質效;強化企業自我保護意識,指導相關權利公司加快防偽技術研發應用,設立專門的侵權監測和司法維權部門,注重品牌效應、嚴格保密措施、規範權屬證明;提升企業共同治理水平,推動建立相關行業共建體系,宣傳鼓勵行業自主創新研發和知識產權申報,推動構建誠實信用的市場規則和商貿秩序,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六】吳恙、祁東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今,被告人吳恙夥同被告人祁東輝從他人處購買優衣庫牌服裝並通過淘寶網店對外銷售。2017年10月,被告人吳恙、祁東輝以人民幣614元的價格向他人銷售優衣庫牌服裝8件。2017年11月15日,民警在被告人吳恙位於本市海淀區保利西山林語公館二期10號樓2單元910號居住地內當場起獲待銷售的優衣庫牌服裝4559件,價值共計人民幣336941元。經核實,上述商品均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二、訴訟過程


海淀區檢察院於2018年2月6日以被告人吳恙、祁東輝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海澱區法院提起公訴。海淀區法院於2018年6月15日判決吳恙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祁東輝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


本案系一起國際知名服裝品牌被侵犯商標權的案件。不法分子製假售假,以假亂真,影響了消費者對日常生活產品的甄別和選購,也侵害了知名品牌的影響力和公信力。檢察機關進一步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製作宣傳稿件、視頻、微信等宣傳材料,舉辦宣傳講座,開展網絡直播,並下社區進行普法宣傳服務,以本案為案例,向群眾進行生動形象地講解,以預防類似案件的再度發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七】北京時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寧博、李海波假冒註冊商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寧博於2018年1月間,以被告單位北京時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時陽公司”)的名義與錦州凱鴻資源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凱鴻公司”)簽訂銷售協議,擅自在其自行組裝的10臺數據採集器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冒充美國CAMPBELL牌CR300型數據採集器,以人民幣65000元的價格向對方出售。2018年1月29日,錦州凱鴻資源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再次以總價人民幣266600元的價格向時陽公司及被告人李寧博訂購43臺CAMPBELL牌CR300型數據採集器,並支付保證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李寧博、李海波在時陽公司內分工仿製了43臺上述數據採集器,並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在仿製的數據採集器上使用了CAMPBELL牌註冊商標。2018年2月7日,民警當場起獲標有CAMPBELL CR300標識的數據採集器43臺及電腦主機、噴碼機、打印機、掃碼機、組裝電子元器件等物品並依法扣押。經查,起獲的數據採集器與正品CAMPBELL牌CR300型數據採集器在產品外觀細節、說明書材質、主板器件、電路結構等多處均不相同,均系假冒CAMPBELL牌註冊商標的產品。


二、訴訟過程


海淀區檢察院於2018年6月11日以被告單位北京時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寧博、李海波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向海澱區法院提起公訴。海淀區法院於2019年5月20日判決被告單位北京時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李寧博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李海波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


本案系一起關於保護“數據採集器”新類型產品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件。檢察機關精準打擊、依法追訴侵犯知識產權單位犯罪。在審查中發現被告人的供述和公司員工的證言均表明,公司長期具有正常經營的業務,並非以實施仿冒註冊商標商品等犯罪行為為目的而成立,也並非成立後主要實施相應犯罪行為;李寧博、李海波二人分別作為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是為公司做業務、為單位謀取利潤。檢察機關遂認定二名被告人侵犯註冊商標的行為體現了單位意志,公司構成單位犯罪,依法應予追訴。


【案例八】謝遠林、郭孝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5日,公安機關接舉報,在本市海淀區錦繡大地東側衚衕(什坊院160號)106房間將被告人謝遠林查獲,在106房間和102房間、108房間當場起獲大量茅臺牌、五糧液牌、劍南春牌等品牌白酒。經查明,上述物品均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價值共計人民幣176萬餘元。其中,106房間系被告人郭孝玉承租,該房間內的茅臺牌、五糧液牌等品牌白酒價值人民幣24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海淀區檢察院於2019年7月2日以被告人謝遠林、郭孝玉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海澱區法院提起公訴。海淀區法院於2019年9月6日判決被告人謝遠林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郭孝玉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


本案是一起銷售白酒類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典型案件,貨值金額達176萬餘元。兩名被告人系親戚關係,到案後均拒不認罪,且拒不指認。檢察官多次提訊並積極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向被告人講明認罪認罰制度的具體內涵,從思想教育、心理疏導、釋法說理多維視角進行教育感化,在教育感化和詳實的證據面前被告人郭孝玉悔過,承認了為被告人謝遠林承租了一間庫房存儲假酒的犯罪事實,並願意對同案犯指認。開庭過程中,公訴人有力地推翻被告人謝遠林的層層辯解,向法庭呈現了清晰的犯罪構成要件,加強了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的內心確信,充分闡明公訴意見,並對兩位被告人進行了準確、生動的法庭教育,從法理和情理的角度使二人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充分抓住了被告人謝遠林的心理變化,擊破了其心理防線,被告人謝遠林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自願接受指控和量刑建議,取得了良好的庭審效果。


【案例九】王某某等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案發前系A公司銷售總監,肖某某(另案處理)、張某(另案處理)案發前系A公司銷售經理,被告人曹某系A公司銷售人員;被告人姚某案發前系B公司(A公司的關聯公司)的研發總監。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夥同肖某某、張某共同出資成立了C公司。


2016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張某在代表A公司開展團隊健步走業務的過程中,擅自決定由C公司與商務部及其下屬單位開展該活動,並指使姚某為C公司研發某健康網站及某手機客戶端軟件。姚某在研發過程中使用了B公司、A公司的技術信息。后王某某、肖某某、張某安排曹某使用上述網站及軟件開展該活動,並收取商務部及其下屬單位活動費用共計人民幣754200元,事後進行分贓。經鑑定,C公司上述網站及軟件與A公司、B公司某A網團隊健步走IOS手機客戶端軟件、A網數據接口的相關源代碼具有同一性,服務端數據庫中表結構相同的數據庫表共計373個,佔C公司研發軟件的數據庫表的94%。


另查明兩起職務侵佔的犯罪事實:(1)2016年1月, 被告人王某某夥同肖某某、李某在A公司山東項目業務中利用王某某擔任銷售總監審批銷售專項費用報銷的職務便利,將公司的銷售專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59576元據為己有;(2)2013年9月, 被告人王某某在A公司中石化等項目業務中利用其擔任銷售總監審批銷售專項費用報銷的職務便利,將公司的銷售專項費用共計人民幣594805元據為己有。


二、訴訟過程


海淀區檢察院於2018年3月13日以王某某、姚某、曹某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王某某構成職務侵佔罪向海澱區法院提起公訴。海淀區法院於2018年7月25日判決王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王某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姚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曹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


本案系一起保護民營企業商業秘密的典型案件。涉案計算機軟件涉及數據導入、分析與輸出等多個結構環節,如何科學、合理地挑選核心技術信息進行同一性鑑定對於案件定性至關重要。檢察官藉助專家諮詢體系,啟動專業化同步輔助審查機制,多次與源代碼、數據庫、彙編語言等多領域技術專家召開論證會,並結合專家意見,決定對數據庫表結構、IOS客戶端軟件、數據接口源代碼三個關鍵性技術信息進行同一性比對,及時修正偵查思路,並申請鑑定人出庭,通過鑑定人當庭對送檢方式、鑑定依據、鑑定流程等問題進行說明,強化對專業問題的證明力度,取得良好的庭審效果。


【案例十】許某某、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許某某原系A公司外貿部主管,被告人徐某原系A公司生產採購部採購員。2012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許某某夥同徐某,違反A公司保密協定,以許某某實際控制的B公司的名義向朝鮮某公司銷售含有A公司核心程序的電錶,其中,許某某負責出口及銷售電錶事宜,徐某負責採購電錶元器件、加工及後續焊接等事宜。經鑑定,A公司主張的某四個程序源代碼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B公司售往朝鮮的電錶中的燒寫程序使用了A公司的某型號智能電錶源程序的上述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某四個程序源代碼技術信息。經審計,自2005年3月至2012年6月,A公司開發上述某四個子程序的研發成本為人民幣263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海淀區檢察院於2018年1月15日以被告人許某某、徐某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向海澱區法院提起公訴。海淀區法院於2019年3月22日判決被告人許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許某某、徐某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30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檢察機關未抗訴,裁定已生效。


三、評析


本案系一起採納研發成本認定重大損失數額的商業秘密案件。檢察官充分結合全案證據,擇優適用計算方法、科學精準打擊犯罪。考慮到涉案電錶的特殊性,在無法確定權利公司損失及被告人非法獲利的情況下,按照比例折算法,依據研發成本來確定損失數額。同時,根據軟件中具有非公知性的四個子程序佔軟件總體研發成本的比例計算成本,保證客觀科學。採納研發成本確定重大損失數額,系在窮盡取證空間的前提下,在對證據分析基礎上的整體把握和司法考量,該計算方式最終得到法院採納。


供稿 | 王雲光、白雲山、李若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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