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9日12時許,被害人王某明與被告人殷某才因口角在陸良縣馬街鎮薛官堡村委會集市發生爭執,後被告人殷某才邀約被告人殷某龍、肖某飛對王某明進行毆打。經鑑定,王某明胸部、左手的損傷均屬輕傷。2010年12月10日,被害人王某明向陸良縣人民法院遞交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要求追究被告人殷某才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並賠償相關費用,被告人殷某才、殷某龍在得知被害人王某明向陸良縣人民法院起訴後,為逃避法律打擊,指使並帶領陳某良、張某德二人於同年12月28日上午到陸良縣公安局馬街派出所作偽證掩蓋其犯罪事實。陸良縣人民法院於2011年2 月16日立案,並於2011年3月15日向被告人殷某才送達應訴通知書。因陳某良、張某德的偽證,致使王某明被故意傷害一案無法進行而被迫申請撤訴。 1999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殷某才為擴大自家土地面積,在陸良縣馬街鎮薛官堡村,先後通過低價強買、強佔、強要等手段,獲取薛官堡村袁某桂、王某瓊、錢某瓊、袁某珍、章某華、殷某生、史某崗等農戶在燒林場的土地。 2009年6月30日,胡某良、錢某玲夫婦同錢某剛、曹某紅夫婦合夥向殷某欽以333600元的價格購買了雲D44696號客車掛靠在青山客運公司從事客運。2010年10月27日,被告人殷某才以該車輛為其本人所有而被殷某欽擅自出賣為由,夥同被告人殷某龍、肖某飛到陸良縣客運站,釆用語言、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將該車輛扣留並駕駛至被告人殷某才、殷某龍家位於薛官堡村的院內,卸下輪胎後在車廂內養狗。至 2012年11月22日被陸良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方將車輛歸還。經價格認定,該車在2010年10月27日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283560元。案件正在進一歩辦理中。
來源:曲靖檢察、陸良檢察、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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