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泰州检察在行动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4月26日,泰州市检察院参与了“2020年泰州市‘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宣传活动”。

知识产权保护,泰州检察在行动

此次活动,面向全市近500家企业进行普法宣传,现场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的法律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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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向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青年志愿者队伍赠送了印制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宣传手册》和《检察保护之企业经营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手册》。

知识产权保护,泰州检察在行动

近年来,泰州检察机关办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打击了犯罪势头,保护了市场正常秩序,为服务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由于篇幅有限,介绍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上海迈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三日成”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靖江市三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2018年3月至6月间,陆某从他人处购买排烟阀执行机构、防火阀执行机构、排烟防火阀执行机构共计3500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上述阀执行机构上使用“三日成”注册商标,假冒靖江三晟公司生产的“三日成”牌阀执行机构,并将上述阀执行机构销售给济南鸿鹏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6300元。

2019年12月30日,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陆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靖江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陆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检察机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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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涉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专业化、团队化办案方式,以高度检察自觉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责任。一是重视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保障,提升检察工作贡献度。二是运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司法工作效率。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泰州检察在行动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较好维护民营企业商标信誉,提升商品质量,有利于保障商标权利人、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严格落实司法办案程序,最大限度保障商标权利人合法利益,及时修复受损商誉,促进案件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检察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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