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不作為」也能構成犯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刑八》大修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法理上:隸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範疇。

安全「不作為」也能構成犯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刑八》大修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正前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司法實踐中,“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的前置條件,無疑給行為人提供了絕佳的合法脫罪理由。

故《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第二條對原條文作了以下修改:

(1)將犯罪主體從原來的企業、事業單位擴大到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實體。

(2)將“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對象範圍從“安全生產設施”增加了“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設施”

是指用於保護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各種設施、設備,如防護網、緊急逃生通道等。

“安全生產條件”主要是指保障勞動者安全生產、作業必不可少的安全防護用品和措施,如用於防毒、防爆、防火、通風等用品和措施等。

“不符合國家規定”包括的情形較廣泛,並不是單指國家法律法規。而是覆蓋了全部不同技術領域的不同安全技術規範、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技術行規。

(3)刪去了修正前“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的犯罪構成要件。

增補了:只要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即可立案追訴、課以刑罰。

(4)至於重大傷亡事故或嚴重後果:從司法解釋,不再贅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