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組織法“大修”,這些內容你應該瞭解

人民法院组织法“大修”,这些内容你应该了解

自1979年7月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歷經三次修正後,10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召開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這是人民法院組織法作出首次“大修”,由3章40條擴充至6章59條。

接受人大和人民群眾監督

對於接受監督,獲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第一章總則中作出規定: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實施監督。”

“人民法院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推動完善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動完善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即“飛躍上訴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理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的上訴案件。

為此,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範圍,獲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增加一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增設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和巡回法庭

對於專門法院,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僅規定了軍事法院,此次修改增加規定了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

獲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的實踐,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巡回法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有法可依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法院將辦案責任制具體落實在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一章。

合議庭和獨任庭是人民法院主要審判組織,法律就合議庭、獨任庭的審判範圍、合議庭組成、合議庭評議案件、裁判文書籤署等作出規定。

根據“誰辦案誰負責”的要求,法律規定,合議庭審理案件,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審判活動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根據違法情形依法處理。

人民陪審員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

審判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關係

審判委員會內設的專業委員會是不是一個新機構?司法實踐中,專業委員會是審判委員會委員按照專業和工作分工組成的,是審判委員會的一種工作方式,討論決定的事項都是審判委員會決定的。

為此,法律規定,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審判委員會委員專業和工作分工,召開刑事審判、民事行政審判等專業委員會會議。

同時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應當由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發佈指導性案例,可以由審判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審判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應當由其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

法院由哪幾類人組成?

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等法律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實踐,法律對人民法院的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作出規定。

關於人民法院的組成人員,新修改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等人員組成。”

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的職責是什麼?法律規定,院長負責本院全面工作,監督本院審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務。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的任職條件是什麼?院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官、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

同時規定,人民法院的庭長、副庭長也應當由人大常委會任免。

法律第四十六條明確“法官實行員額制”。那麼法官員額如何確定?根據案件數量、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和人民法院審級等因素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員額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員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此外,此次修改還完善了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法律明確了法官助理、書記員和司法警察的職責範圍——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負責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等審判輔助事務。符合法官任職條件的法官助理,經遴選後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為法官。

書記員負責法庭審理記錄等審判輔助事務。

司法警察負責法庭警戒、人員押解和看管等警務事項。

專章規定保障人民法院行使職權

法律對保障人民法院行使職權作出專章規定。

對於防止司法干預,法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對於領導幹部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或者人民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並報告;有違紀違法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對於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於維護法庭秩序和審判權威,規定人民法院採取必要措施,維護法庭秩序和審判權威。對妨礙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就加強信息化建設,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司法公開,提高工作效率。

來源/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校對/ 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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