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四)

自《上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審核與整改驗收工作指引表》168條出臺以來,相信對於很多人來說還是不能夠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師事務所就針對這168條來逐項解讀,此次我們繼續來解讀“平臺保護義務”中的

“出借人風險提示、盡職評估與分類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四)

平臺保護義務

出借人風險提示、盡職評估與分類管理:“未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提示、盡職評估、分類管理”問題主要指向《824網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四)款及第二十六條,即“出借人風險提示、盡職評估與分類管理”,具體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未通過互聯網平臺、相關合同協議、風險揭示書等出借人可獲取的渠道向其提示網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

2.雖然向出借人提示網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但存在字體不醒目、位置隱蔽等出借人易忽略、不易得的情形

3.雖以醒目方式提示網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但未經出借人確認

4.未制定或未實施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情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審核評估的制度、措施

5.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6.未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進行分級管理

7.未根據風險評估及出借人分級結果對不同風險等級的出借人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及出借標的限制

8.其他有關問題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四)

針對上述待整改情形,網貸機構應當在備案登記前限期整改,建議從業機構六個要點:

第一,在平臺官網、APP主頁面明確標註“投資有風險”等風險提示字樣,在產品信息公示頁面和產品條款中明確列明風險提示與承擔條款,建議在每個單個產品信息展示頁面都配以風險提示字樣。

第二,在《平臺服務協議》、《借款合同》等協議中增加“風險提示條款”。

第三,針對每個融資項目開設“風險提示”專欄,告知各類投資風險,內容可以與“風險提示條款”類同。

第四,在相關協議中增加出借人“陳述條款”,確保出借人對其資金來源、禁止性行為、網貸風險等問題進行確認與條款接受。示範條款可參考:出借人確認,其在那個資金出借前已經瞭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具備相應的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認知能力、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理並熟悉互聯網使用,將自行承擔網絡借貸交易可能產生的本息損失等借貸違約風險。出借人保證其出借資金來源合法,並非任何犯罪或者非法活動所得,亦非通過民間借貸或其他網絡借貸交易獲得的借款資金,出借人是其出借資金的合法所有人,完全有權出借該筆資金。如果第三人對資金歸屬、合法性問題提出異議,由出借人負責解決並自行承擔相關責任,與本協議其他各方無關。出借人未妥善解決、達成書面協議或在法院裁判生效之前,平臺有權決定凍結出借人存管賬戶內的本金及利息收益。

第五,在投資者實名註冊環節安排其在平臺填寫風險評估問卷,並作為平臺實施出借人分級管理的依據。

第六,制定並執行《平臺出借人盡職評估及分類管理制度》,根據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