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首發“助貸備案”指引,設立負面清單,這些事兒不能做

4月1日,廈門市地方金融協會發布《關於廈門市小額貸款公司與合作機構開展貸款業務工作指引(試行)》(下稱《工作指引》)。


總管整個《工作指引》,表達的意義相對簡單,也等於給“助貸行業”一個“身份”。


是小額貸款公司與合作機構(助貸公司)開展貸款、獲客的相關細則和“負面清單”。助貸行業其實在去年已經有相關的政策,但是政策沒有完全落地。此次廈門地方金融協會發布的《工作指引》,也是地方上對於助貸業務的規範和約束。


助貸業務是什麼


《工作指引》中提到:貸款業務是指合作機構利用自身在技術、場景、數據、風控等方面的優勢,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獲客、初篩選等貸前服務,由小額貸款公司自主完成授信審查、風控控制等核心業務後,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向符合條件的客戶提供小額貸款服務的合作模式。


從中可以看到,合作機構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客戶和初步的篩選。但是,依然強調風控是由小額貸款公司自主完成。說的通俗一點,助貸公司把客戶拽過來,初審一遍就可以。最終的風控授信和放款,依然是小額貸款公司。


從金融業務上來看,助貸公司扮演的角色依舊是“中介”角色,與客戶(借款人)、債權人(小貸公司)沒有債權上的牽連。


負面清單很清晰,採取備案制


“助貸平臺”與小額貸款公司的合作採取“准入制”。也就是說,不是所有幹“助貸”的都能跟小額貸款公司合作,《工作指引》也給出了“負面”清單。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合理控制合作機構數量,不得與具有以下行為機構開展合作:

1、以金融科技之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

2、虛構交易背景或貸款用途,套取信貸資金的;

3、以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

4、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非法買賣或洩露客戶信息的;

5、有其他違法或違規經營行為的。


“負面清單”比較清晰,然而值得一提的是,把以金融科技之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也列入在內。雖然去年央行剛剛發佈了金融科技規劃綱要,今年金融科技也會迎來新的發展。但是,確實有一些金融科技公司,打著“金融科技”、“創新”的名義進行非法金融活動。之所以把這一條列入負面清單,也是一種對非法“金融科技的”的“警示”。


其次,大數據風控雖然發展過快,但是從2019年整個大數據爆發的風險來看,確實存在非法竊取個人隱私,倒買倒賣數據,甚至把個人隱私數據、金融數據當成“商品”來進行交易等違法行為。所以,這一點也是加強個人隱私保護,不給那些“非法大數據公司”,可趁之機。從風控角度來看,大數據風控確實是一種趨勢,但是不能是違法犯罪的“溫床”。


所以,《工作指引》中提到: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審慎制定合作機構准入標準,審查合作機構的外部聲譽、涉訴情況、資產情況、高級管理人員從業經驗、實際控制人徵信情況等,甄選業務場景良好、財務狀況穩健、內部管理健全、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服務客群與產品定位的機構開展合作。


並且強調了,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嚴防信貸資金違規流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校園貸、股票配資、首付貸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領域。


說的直白一點,P2P不行、校園貸不行、股票配資和首付貸一律不行。所以,不僅僅是從資質上規範助貸的發展,也阻斷了“非法助貸業務”。


“兜底”還得兩說


對於助貸平臺是否兜底這個問題,《工作指引》也做出了相關的解釋: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髮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另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信用服務、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


首先,強調了放貸資質的問題。小額貸款公司作為“持牌類金融”公司,在經營範圍中是允許放貸的。但是,不能把資金提供給沒放貸資質的公司進行放貸。說的通俗一點,助貸業務,助貸是通道,你不能把錢給到沒資質的助貸公司,委託助貸公司給你放款。


其次,不能與無資質的放貸公司進行“聯合放貸”。其實聯合放貸業務並不是非法的,也是在監管准許範圍之內的。但是聯合放貸業務目前還沒有完全的指導,還沒有完全的政策落地,尤其是無資質放貸一旦“攪”進來,更容易產生債權的不確定性。


最後,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合作機構的兜底,這個問題呢說實話兩說。第一,目前很多助貸公司確實有“融資擔保牌照”,能夠進行一定的“擔保”。第二,就算是助貸公司不想擔保,為了資金的安全,或者說為了貸後管理,很多小額貸款公司或者金融機構也要求助貸公司進行擔保和兜底。


但是,從這份《工作指引》中看到,還是希望有資質的助貸機構進行擔保,起碼沒有“禁止擔保”。那麼,到底要不要兜底,是否受制於“融資擔保牌照”還需要政策進一步的指明。


最後,《工作指引》確實給規範助貸行業開了一個頭,細節問題還需要在運行過程中才能看到是否有效。金融科技也好、助貸也罷,在2020年一定會迎來更清晰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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