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程序不合法,会议决议可在60日内申请撤销


股东会程序违法违规的常见类型:

1、召集程序: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召集人;

2、召开程序:召开方式、投票方式、委托出席手续;

3、表决程序:不满足过半数或三分之二表决票数;

4、其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违规行为……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5日,华利集团的股东卢成希、高炳市、苏立业、林孝选、苏立德、林生余、张宗义、张宗好、谢作汉、林荣高在未通知苏春桃及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选举张宗义、林生余、张宗好、谢作汉、林松鹤和林荣高为董事会成员。

2015年5月12日,股东苏春桃以华利集团召开股东会的程序不合法为由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华利集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商事诉讼仲裁|股东会程序不合法,会议决议可在60日内申请撤销

裁判文书要点

(一)关于涉案临时股东会通知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首先,关于被上诉人苏春桃的通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涉案临时股东会召开之前,上诉人已经通过EMS邮件通知苏春桃本人,该邮件虽被拒收,但涉案临时股东会召开当天,苏春桃所委托的代理人已经到会并在签到表上签字确认,因此,有关苏春桃的通知程序应视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次,关于苏立安、苏中化等送达邮件因拒收或地址不详或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的股东的通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现已查明,涉案临时股东会在通知召开之前,华利集团法定代表人苏立安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同时,苏立安作为华利集团的最大股东,所占公司股份比例为25.33%。然而,上诉人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通知苏立安的邮件所邮寄的地址却仍为其户籍所在地,该邮件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后,其在温州日报上刊出公告的期间亦未满15日。涉案临时股东会通知程序违反《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二)关于涉案临时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华利集团2002年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均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该规定表明,华利集团对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所设置的前提条件并非《公司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如此严苛,因此,若涉案临时股东会在召集和主持程序上并未违反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现查明,涉案临时股东会议系股东林生余、林荣高、张宗义、卢成希提议召集,其合计持有公司的表决权超过四分之一,且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是公司最大股东苏立安因涉案刑事犯罪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的情况下,上述四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符合上述章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同时,该次临时股东会虽并非副董事长苏立德主持召开,但苏立德本人在临时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亦未对该临时股东会决议提出异议。

(三)关于涉案临时股东会决议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涉案临时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股东包括卢成希等10名股东,该些股东所持有股份占公司股份的50.99%,已然超过半数表决权。

判决结果:撤销华利集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关于选举张宗义等七人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决议。

实务总结

针对股定会决议的效力,一般认为,如果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决议应归于无效;如果决议违反了程序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则该决议为可撤销决议。在法律后果上,前者自始无效,后者在被撤销后也自形成时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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