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男子橫穿高速被撞死,車主無責吃官司,還賠12.2萬?

昨天看到一個問題,某人穿越高速公路被撞死後,車子保險公司賠付了一部分之後,死者家屬去找車主再賠30萬。一時間各種評論和立場都有。

我國高速公路實行的是封閉式管理,因此原則上行人是不準進入高速公路的。

而本文就是一起發生在貴州的同類案例法院判決。

貴州男子橫穿高速被撞死,車主無責吃官司,還賠12.2萬?


真實案例始末

2018年勞動節,蔡某開車在貴州S55赤望高速上,撞到了從高速公路右側進入,準備高速公路的沈某。交通事故導致沈某死亡,貴州省高速交警事故認定書顯示,本起交通事故沈某全責,蔡某無責。

由於沈某未婚且父母早亡,其妹妹開始和蔡某及其車輛所屬保險公司打起了官司。

沈某妹妹認為:沈某死亡後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保額內賠付12.2萬。

而保險公司認為:交強險賠付也是區分責任的,若車主有責任應賠12.2萬;車主無責根據規定只賠1.1萬。

一審法院經過計算,沈某死亡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61萬。根據《道路交通法》七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事故,機動車無責的需要承擔10%以內的無責任賠付,沈某妹妹只索賠交強險12.2萬,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額內承擔12.2萬賠付。

貴州男子橫穿高速被撞死,車主無責吃官司,還賠12.2萬?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

1、保險公司認為不按分項限額賠,會涉及保險費率及多數人的利益。法院認為,交強險費率由國家規定,保險公司無定價權,目前交強險整體運營是虧損狀態。意味著保險公司賠償負擔重,就會產生提高保費的需求。而交強險的運轉依靠保險公司也要照顧到保險公司利益,若監管部門接受保險公司提高保費的呼聲,自然會提高全社會投保交強險的經濟成本。故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

2、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了降低機動車行駛的風險,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和財產損失得到及時補償,而非對受害人利益限制。

貴州男子橫穿高速被撞死,車主無責吃官司,還賠12.2萬?


3、《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法審理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釋中,也明確了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這裡的限額是單次事故的最高責任限額。並未對被保人構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責任進行區分,且各種損失也沒有分享區分。因此,無論被保險車輛有無責任,保險公司均負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賠付的法定義務。

最終2019年3月25日,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要求分項賠付的上訴請求不成立。駁回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死者家屬12.2萬。

貴州男子橫穿高速被撞死,車主無責吃官司,還賠12.2萬?


海哥說險——案例分析

1、仔細看了一審法院的卷宗,法院核定損失61萬,而機動車無責任賠付10%以內也就是說,頂破天保險公司應該賠付6.1萬,但是因“原告只要求賠12.2萬”於是判賠12.2萬。也難怪保險公司要打官司,咋不判保險公司賠61萬……

2、很多不瞭解交強險的朋友,認為交強險是國家強制購買,肯定就是國家藉助保險公司來賠。實際上是國家畫了條條框框,保險公司銷售交強險,保險公司賠付交強險,交強險虧了是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賺錢是不可能的。這也是為何很多交強險也會產生糾紛的原因。

貴州男子橫穿高速被撞死,車主無責吃官司,還賠12.2萬?


3、這個案子中,最無辜的莫過於蔡先生,高速上好好的開著車,竄出一個人來,若自己處置不當或許交通事故中自己也不保;結果輸了2場官司雖然自己沒賠錢,但是自己也要消耗精力應對;還要負擔輸掉官司的訴訟費;來年交強險可能還會沒優惠;還承擔一個“撞死人”的名聲……

4、海哥想說,《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四條在10%無責任賠付後,也規定了: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高速公司系封閉路段,強行進入橫穿,不僅危害自己生命,且高速行駛中的車輛碰撞有可能會造成更加嚴重的重大交通事故,難道橫穿高速就有“人道主義”,而高速路上正常行駛的車以及車輛乘員就該為個別人的違法行為買單“人道主義”?

貴州男子橫穿高速被撞死,車主無責吃官司,還賠12.2萬?


給讀者們一個思考題:

舉一個會讓我們很無奈的例子:若因某人違規橫穿高速,結果駕駛員為了避免撞到這個人而採取一定的措施,導致自己裝上護欄,違規的人出了高速就不在了,這車卻成了單方交通事故,交強險、三者險都不賠本車;能賠本車的就只有商業車險中的“駕乘險”,但很多車主買的“駕乘險”保額僅1萬……這時候,又該誰來“人道主義”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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