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的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院子就不用补偿了吗?

小张是某市市民,上个世纪70年代,其父亲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得了一块地,并建设了房屋和院子,后办理了房产证。2018年7月,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征收方却声称,因小张家的土地是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得的,因此对于院子不予补偿。这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 》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上述规定并未将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排除在征收补偿范围之外,因此,无论小张家的院子是划拨方式取得还是出让方式取得,在征收时均应当进行补偿。



以划拨的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院子就不用补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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