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平陸周邊:三門峽首判疫情期間未戴口罩並毆打物業經理!2萬+半年!
4月22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並當庭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6個月。據悉,該案是疫情發生以來,三門峽判處的首起涉疫情尋釁滋事犯罪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3月1日19時許,被告人姚某酒後進入三門峽市一大廈欲乘坐電梯回家,因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未按規定佩戴口罩,其居住小區從事防疫工作的物業經理趙某上前制止其進入電梯,告知其戴上口罩並用手機掃描三門峽健康碼打卡,姚某拒絕戴口罩並與趙某發生爭吵,繼而對趙某進行毆打。該小區業主王某見狀上前阻攔,被告人姚某用拳頭將王某頭部打傷,後又毆打其餘在場的疫情防控人員董某、趙某某,並用手掐上前勸架的小區業主王某妻子陸某的脖子。案發次日,被告人姚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鑑定,被害人王某、陸某構成輕微傷。案發後,被告人姚某賠償董某醫療費3200元、趙某某醫院檢查費350元,取得了董某、趙某某和小區物業經理趙某三人的諒解。被害人王某、陸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被告人姚某的家屬分別賠償二人15000元並取得了諒解,二人向法院申請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准許。公訴機關以被告人姚某犯尋釁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姚某隨意毆打他人,致兩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其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實施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應予嚴懲;鑑於其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及其家屬案發後主動賠償各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以視為被告人姚某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予以從寬處罰。法院遂根據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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