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6年前弃子再婚,现在前夫身亡却来争夺遗产?一审:有权继承

家住江苏省某村镇的蔡冰,在年幼的时候母亲就抛弃了他以及父亲,并且在外地与其他的男人组成了家庭还生育了3个孩子,这一离别就是16年之久。现在,他的父亲由于一场车祸意外身亡,母亲却回来了,本以为是挂念曾经的夫妻之情以及母子之情,可让蔡冰没有想到的是,母亲回来的目的是争夺父亲去世以后的百万遗产......在今年4月,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而近日该案件又进行了二审宣判。

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呢?一审以及二审宣判的结果又分别是什么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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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7年,蔡冰的父亲以及母亲组成了家庭,由于当时很多的婚姻法规还没有落实,所以并没有办理结婚证。结婚以后,父母生育了蔡冰以及他的姐姐。在2000年的时候,母亲周某英带着姐姐离开了家,并且在安徽与另外的男子组成了一个新家庭,原来的家只有父亲和蔡冰相依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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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在前两年蔡冰的父亲遭遇了车祸意外去世,但是没想到已经消失了16年之久的母亲却意外出现在了父亲的葬礼上,她来并不是看望父亲的,而是向蔡冰要求分割蔡冰父亲的遗产以及死亡的赔偿财产。但是遭到了蔡冰的反对,于是母亲周某英以及姐姐将蔡冰告上了法院,在今年的4月份这个案件开庭并审理了。

关于这个案件,法院认为母亲周某英是有权利继承前夫的遗产的,判决赔偿她大约21万元,姐姐大约31万元。一审的法院重点关注了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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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院认为,双方已经符合了目前婚姻法结婚的实质条件,也就是说构成了事实婚姻。所以按照目前的继承法相关条例规定,周某英是完全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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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院关注了周某英是否已经违法重婚的问题。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她的户口依旧在前夫宿迁那里,没有迁到现在的住的地方。并且后期蔡冰提供了一份居委会开具的有周某英和别的男子的重婚证明,但是法官认为,居委会不是可以证明身份关系的机构,所以不能因此就断定蔡某英是否已经有了重婚的事实。

第三,关于财产如何去分配的问题。由于父亲在去世之前是没有立下遗嘱的,所以要按照目前的继承法可以依法进行继承。由于周某英极其女儿也都是第一位顺序继承人,但是他们由于早年离开了父亲,所以判处她们分别分得百分之20以及百分之30的财产,而蔡冰自己可以得到百分之50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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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蔡冰感到不服,所以提起了上诉。近日,二审进行了宣判。

二审的法官认为,周某英与蔡冰的父亲确实是构成了事实婚姻的前提,可以依法享受到遗产的继承。但是周某英只与蔡冰的父亲生活了13年,就离开了家,了无音讯,直到现在蔡冰的父亲去世了才回来。在此期间,父亲独自一人承担照顾蔡冰直到成年,在后期蔡冰也承担了照顾父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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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英作为妻子,并没有履行好抚养孩子照顾丈夫的责任以及义务,并且带给了蔡家很大的伤害。所以,二审认为蔡冰的母亲并没有继承的权利

对蔡冰的姐姐,她作为父亲的女儿,是在年幼无知的情况下被母亲所带走的,虽然没有与父亲一起生活,但是在主观意识上是没有过错的。但是蔡冰的姐姐在成年以后,依旧没有与父亲以及弟弟联系,没有按照法律对父亲履行照顾的义务,所以在判决的时候,法院认为她应当只能继承到百分之20,剩余部分都归蔡冰。

对于一审的宣判结果,法院认为是认定的过程有误,没有考虑到事情真正的发展,所以二审驳回了一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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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一起的目的就是好好的过日子,白头偕老,但是在本案件中蔡某冰在早年就抛弃了丈夫以及儿子和别的男子生活在了一起,虽然当时没有与蔡冰的父亲领证,但是却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就应该要履行照顾丈夫和孩子的义务。

可是真正要履行义务的时候消失不见,到了要光分遗产的时候,却又理所应当的觉得自己有权利。对于二审的宣判结果,我想说真让人拍手称快!

对于“女子16年前抛弃丈夫儿子,如今却又想继承遗产”的事情,你有什么态度或者观点吗?对于一审以及二审的判决你又有什么想说的,快点发表你的评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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