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交通事故:住院九天,获赔23万元

​案例看点

1、住院9天,法院支持营养费1000元。

2、原告委托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被法院驳回,并支持伤残赔偿金1399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537.9元。

3、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相同情况下最高金额。

4、肇事车主非车辆所有人,车辆归某餐饮公司所有,挂靠在某运输公,事故受害人共三人,法律关系复杂。

本所案例

辽宁沈阳交通事故:住院九天,获赔23万元

2018年6月25日8时40分,在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巢湖街戒毒所门前,被告车某驾驶辽A932FP号轻型厢式货车左转时与直行的案外人王某车辆相撞,致车损,王某车上乘车人原告刘某财(本所当事人)、案外人孙某文、王某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财被120急救车送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救治,住院9天。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车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队于洪区大队委托,2018年12月28日,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作出沈佳司鉴所[2018]法临鉴字第30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刘某财右肩部伤残程度为九级

律师代理思路

辽宁沈阳交通事故:住院九天,获赔23万元

(1)关于护理费,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未能提供陪护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完税证明、工资收入银行卡对账单等相关证据,仅同意按照95元/天赔偿护理费。经过本所律师积极辩护及准备证据,法院支持本所诉求,按照115元/天(2108年标准)支付护理费

(2)关于伤残鉴定,保险公司认为鉴定中心为原告单方委托,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的意见,故要求对上述原告伤残进行重新鉴定。经过本所律师代理,法院对保险公司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并支持伤残赔偿金139972元。

(3)关于营养费,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医嘱上注明为普食不存在营养费花费情况,故营养费不同意赔付。本所律师积极辩护及准备证据:原告住院9天期间禁食水共计二次,出院医嘱记载加强营养。结合原告年龄、伤情及伤残等级,最终法院支持的营养费1,000元。

(4)经过本所律师代理,刘某财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已经是相同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

法院判决结果

辽宁沈阳交通事故:住院九天,获赔23万元

根据(2019)辽0114民初2181号判决书,法院判决刘某财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1,424.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4,504.45元、误工费20,670元、残疾赔偿金1399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53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复印费78.5元。

​笔者点评

本案例中,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三者险,赔偿款基本由保险公司支付。假设在保险不全的情况下,车某、沈阳XXX餐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沈阳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各自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辽宁沈阳交通事故:住院九天,获赔23万元

沈阳XXX餐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系事故车辆实际车主,事故车辆登记在被告沈阳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其与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事故发生时由被告车驰驾驶事故车辆,被告车某系被告餐饮公司雇用的司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被告车某系被告餐饮公司雇用的司机,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的事故,故被告车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餐饮公司系事故车辆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事故车辆挂靠在被告运输公司名下,故被告被告运输公司对被告餐饮公司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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