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检察院检察长“云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重大口罩诈骗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4月27日下午,随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一起涉案金额达30万的口罩诈骗案通过网络“云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拉开序幕,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戉以公诉人的身份“云出庭”支持公诉。

灵山县检察院检察长“云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重大口罩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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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念,换来牢狱之灾

2020年3月2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为诈骗他人钱财,对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可以代购口罩,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来的30万元人民币货款,并于当晚将该笔货款挥霍一空。之后被告人朱某某以各种理由谎称已发货或者拖延发货口罩,被害人陈某某因此怀疑被诈骗而于3月6日报案至灵山县公安局。灵山县公安局于3月10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朱某某于3月30日投案自首。案发后,朱某某及其家属已经退赔30万元赃款给被害人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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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通过两次转账30万元给朱某某

涉疫犯罪,检察长带头办案显担当

被告人朱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购买口罩款,数额巨大,应依法以诈骗罪严惩。灵山县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长亲自办理该案,并快捕快诉。该案件的办理体现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的态度,对利用口罩进行诈骗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达到办理一件案件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灵山县检察院检察长“云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重大口罩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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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次提醒大家,

防疫不忘防诈骗,防范措施记心中,

涉疫犯罪切莫为,司法机关将严惩!

文 | 南都小检、邓灿明

编 | L.菇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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