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關於個人自願繳存公積金的詳細規定

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 72號)相關要求,

韶關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現就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適用範圍

在韶關市行政區域內工作的農業轉移人口、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或在韶關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的港澳臺人員(下稱自願繳存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已年滿18週歲,且未達到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的,可按照自願原則申請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

二、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韶關關於個人自願繳存公積金的詳細規定

(一)賬戶設立。

自願繳存個人可到韶關市住房公積金任一業務窗口設立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賬戶(下稱自願繳存賬

戶)。自願繳存個人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只能開設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

(二)匯繳。

自願繳存個人應自設立自願繳存賬戶當月起逐月繳存,不予補繳賬戶設立之前的住房公積金。

(三)繳存基數、比例和繳存額。

自願繳存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本市現行的最低月工資標準,不得高於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非私營單位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自願繳存個人可在規定範圍內自行選擇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自願繳存個人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按照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三、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賬戶管理

(一)賬戶轉移。

1.市內轉移。

自願繳存個人重新與本市繳存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需將自願繳存賬戶轉為繳存單位名下普通個人賬戶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與本市繳存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繳存人需要繼續繳存的,可將本人繳存單位名下普通個人賬戶轉為自願繳存賬戶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2.異地轉移。

自願繳存個人符合異地賬戶轉移相關規定的,可申請將自願繳存個人賬戶轉入或轉出韶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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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賬戶封存、啟封、銷戶。

自願繳存個人連續了個月未正常繳存,且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賬戶狀態將自動變更為封存狀態。賬戶停繳封存後,自願繳存人需要繼續繳存的可辦理賬戶啟封手續,賬戶啟封后即可從當月起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時間自恢復繳存月份起重新計算。對符合銷戶條件的予以辦理銷戶手續,並將賬戶內餘額全部返還自願繳存個人,自賬戶註銷之日起滿一年後方可再次自願繳存。

四、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管理自願繳存個人的提取應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

自願繳存個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符合我市住房貸款條件的,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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