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司机”仔细看,浙江醉驾出新规,律师为您解读八点变化

2019年10月8日由浙江省公检法刚刚联合出台的此份醉驾会议纪要,有不少亮点。总体而言,是在体现从严打击的基础上,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醉驾进一步从宽处理,回归理性打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变化一: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并刑拘。

这条可以说是本次发布的纪要中较为从严的一条意见了。这次纪要规定,除了嫌疑人需要立即送医抢救治疗等特殊情况外,只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予以刑事立案和刑拘,如血液酒精检测结论达不到醉驾标准的,公安机关再行撤案。而此前的2017版醉驾案件会议纪要规定,需要等公安机关的血液酒精检测结论出来并达到醉驾标准后才予以立案查处。也就是说,相较以前,打击醉驾的刑事强制措施介入更早了。这表明,司法机关不仅对醉驾一直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而且不放过任何一个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给社会公众传导了一种醉驾须严惩的正确信号。

变化二:刑拘到期未结案先取保。

此前的会议纪要要求,公检法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如果超过羁押期限的,对嫌疑人(被告人)先行取保或监视居住。此次纪要则要求羁押强制措施到期直接改为先行取保,不再选择适用监视居住。实践中,酒驾案件如无特殊犯罪情节,一般每个环节都是7天内办结,如办案机关超期,则必须将当事人取保。这个规定一方面督促办案机关对酒驾案件快审快办,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取消监视居住也是因为实践中未必有足够警力也无必要对人身危险性不大的醉酒驾驶者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变化三:8种情形不得缓刑。

该8种不得使用缓刑的醉驾情形与此前版本的会议纪要大体上无变化,但明确了“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未满一年”不属于无证驾驶。

变化四:不存在8种情形,醉驾可缓刑。

此次会议纪要明确,除了上述8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外,一般醉驾均可适用缓刑。此前,司法机关掌握的表示是180mg/100ml以下可以适用缓刑。

变化五: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新的会议纪要认为,在不属于上述8种情形、醉驾者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前提下,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者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此前2017版会议纪要是要求140mg/100ml以下才可考虑不起诉或者免于刑罚。另外,本次会议纪要规定,100mg/100ml以下,无上述8种情形,社会危害不大,可认定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变化六:摩托车醉驾180mg/100ml以下可不移送审查起诉。

如上,摩托车可考虑为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标准也相应调整,从原先的160mg/100ml调整到现在的180mg/100ml。

变化七:删除关于醉驾超标两轮电动车何种情况下可不认定为醉驾的规定。

变化八:明确醉驾但不移送审查起诉后或者撤案后的行政处罚衔接问题。

以往可能出现醉驾刑事撤案、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后,相关的行政处罚没有及时跟上的问题。本次纪要则明确了醉酒驾驶后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被撤案、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罚衔接问题,醉驾者虽可能因情节轻微免遭牢狱之灾,但必须通过行政处罚让其付出一定的代价。

【点评】

与此前2017年省公检法出台的纪要相比,本次纪要进一步体现了打击醉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我省依法惩治醉酒驾驶、保障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积极引导作用。

这份新纪要有严有宽。严在哪里?严在新纪要规定,只要是在醉驾检查中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一律先立案并且刑拘,待血液酒精检测鉴定报告出来后,按照相关意见不需要追诉的,可以再撤案;另外,以往可能出现醉驾刑事撤案、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后,相关的行政处罚没有及时跟上的问题,本次纪要则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

本次纪要也体现出了一定的从宽精神。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主观恶性不大、情节不是十分严重的醉驾,这次纪要也明确,只要不触及纪要明确规定的8种情形,都可以适用缓刑,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这就体现了刑法在打击醉驾方面宽严相济的精神,有利于醉酒驾驶者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另外,由于新的会议纪要是取代2017版醉驾会议纪要,故这次发布的会议纪要重申和明确了一些法律概念和证据认定原则。例如,酒后在小区内挪车不构成醉驾、不作为犯罪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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