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情,是需要一邊倒的

有些事情,是需要一邊倒的


有些事情是需要一邊倒的。

1、

對於四十多歲的鮑某人性侵事件,昨天本來寫了一個微博,後面沒發。因為昨天的氣氛有點政治化這個是非分明事件。

這個事情是不一樣的,是有絕對的對錯的,應該一邊倒的,不應該有什麼基於政治立場的爭論的。

昨晚看到媒體的致歉信,覺得現在可以說幾句了。

《南風窗》的首篇報道有沒有誇大成份?很可能有。兩個人的關係維繫了多年,中間不會太簡單。受害者和媒體為了更多的引起關注,確實有很大可能做了誇張。

我反對過於煽情的報道,但這次不太一樣。受害者在多方求助後為了引發關注就算有些誇張也完全可以理解。我這次“雙標”的原因就是因為一方是未成年人,絕對的弱者。

目前證據看,法律上取證可能有難度。鮑某人是個律師,法律上很小心,估計也保留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法律上把他繩之以法有難度,但道德上不應該有爭議。鮑某人就是人渣。

鮑人渣手裡可能有很多證據,談戀愛雙方的甜言蜜語,談婚論嫁,甚至他給女孩母親錢的證據。但這些都不重要。四十多歲的成年人和十四歲未成年人發生關係這個事實,就足以在道德上審判鮑人渣。

17年,有一本未成年女性被性侵的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作者林奕含少時遭性侵身患抑鬱症。16歲起就固定到精神科接受診療,曾3度試圖自殺未果,兩度考上大學都因健康原因輟學。2017年,在這本書出版後,因為抑鬱症都自殺身亡。

書中寫了十三四歲的少女房思琪被五十歲的補習班老師誘騙性侵。最終精神崩潰。是講述了自己的親身經歷

林奕含用生命寫的這本書,裡面有很多未成年女性被成年人性侵後的心理描寫。

被老師性侵的房思琪,為了強迫自己接受這個事實,不斷強迫催眠自己愛上了老師。她自救的方式是強迫自己相信老師是愛她的,她也是愛著老師的。如果不去相信這個謊言,必定會更加痛苦。

被鮑侵犯的女孩也一樣,只能強迫自己相信是愛,強迫自己相信談婚論嫁的可能,包括那個所謂的訂婚戒指,都是女孩為自己尋求的那一點點可憐的心理安慰。不這樣又能怎麼辦呢?

小說中這樣寫道:“思想是一種多麼偉大的東西!我是從前的我的贗品。我要愛老師,否則我太痛苦了。”

小說中的房思琪有父母,只是父母不理解她。而這起案件中的女孩的母親更不負責任。

受害女孩對鮑人渣的人身依附程度更大。她如果不把這件事情當成一場所謂的愛情,不幻想爸爸/叔叔和她是真愛,她能怎麼辦?她和房思琪一樣,設法掙扎,設法擺脫,但又被困在鮑編織的大網中。所以有反覆,她離開後可能又回去,這個都是合理的。不能因為這些反覆就認為兩人之間的關係是正常戀愛。

鮑並沒有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但精神的囚籠更可怕更折磨。

小說中寫道 “她的人生跟別人不一樣,她的時間不是直進的,她的時間是折返跑的時間。小公寓到小旅館,小旅館到小公寓,像在一張紙上用原子筆用力地來回描畫一個小線段,畫到最後,紙就破了。”

最終作者林奕含始終無法擺脫這個陰影,二十多歲就自殺了。當時那個性侵她的臺灣的補習老師,在電視上說,是婚外情,是戀愛。把髒水還潑到她的頭上。當然,法律上也沒有找到證據。這個補習老師也沒有被制裁。

就算鮑人渣能找到再多的所謂戀愛的證據,一個四十多歲成年人和一個十四歲未成年人發生關係這個事實,就足以道德上審批並唾棄鮑人渣,沒有什麼可洗的。

2、

下面再展開多說幾句,說說選擇的權利

“師生戀”,“上下級之間辦公室戀愛”往往在道德上不被提倡,原因並非簡單是是因為年齡差距,老少戀。楊振寧和翁帆的老少戀,我並不認為道德上有太多值得指摘的。如果兩方都是自由意志下的選擇,就沒有太多問題。

“師生戀”和“辦公室戀愛”道德上確實有問題,是因為雙方有明顯的高低之分,一方在上,另一方在下。在這種情形下,在下的一方,選擇的權利是受到限制的。

學生在老師面前是弱勢群體,學生的成績評定、能否畢業都收到老師的制約。下級在上級面前也是弱勢群體。因此,師生戀在道德上天生有瑕疵。大多數教育機構,對師生戀也有嚴格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其中

“第21條: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QJ 罪論處。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Q J 罪定罪處罰。”

為什麼鮑人渣拒絕承認養父養女關係。就是如果一旦被認定有這個關係,就算是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

當然,上面是個意見,不是法律。判鮑人渣也得認定未成年人是不自願的,是迫使就範的。但至少還是有可能按 QJ 罪定罪處罰。

如果能法律上證明,鮑人渣和受害者有事實上的監護關係,受害者處於孤立無援的被迫狀態,就有很大幾率可以定罪。

3、

關於選擇的權利,這個思路可以運用在很多是非的判定上。

比如,分析所謂的學生舉報問題,也可以用這個思路。

前一段時間,曾經發生過多起老師講一些不太合適的話語,被學生舉報的事件。有些人因此把舉報的學生批的狗血淋頭,哀嘆世風日下,信人心不古。 我覺得這個要分情況看。

老師和學生之間,也是有上下差別的,老師對學生具有相當的優勢地位。

如果是一個私下場合,不在課堂上。學生有聽的權利,也有不聽的權利。私下裡的言論被學生舉報,我認為舉報行為100%是錯的。

如果是課堂上的公開場合,如果是選修課,或者只是偶然講一些不太合適的話。老師固然有不妥的行為,學生也不應該舉報。畢竟學生也有不聽的權利。

如果是一個必修課,老師反覆,持續的講與課堂內容無關的不太合適的話,影響了正常的教學活動。必修課學生是沒有不上的權利的。在這個情況下,學生向老師抗議無效後,不滿的學生向校方舉報,至少是有理由的。

曾經有一篇文章,不告密不揭發是道德底線。但在弱者無法反抗強者時,舉報強者,是可以接受,甚至值得讚揚的。

吹哨人就是正面形象嘛。

所以,看公眾號的文章,讀者有選擇看或者不看的權利,不喜歡就取關不看,其實沒太大必要去罵作者,更沒必要舉報作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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