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中院出臺《意見》 以借貸為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拿自己的積蓄出借給身邊急需用錢的親朋好友無可厚非,如果對方還不上錢,還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對於那些長期靠放貸吃高利息的“職業放貸人”來說,這種“要債”方法行不通了!

石家莊中院出臺《意見》 以借貸為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近日,石家莊中院結合民間借貸案件審判實際,制定出臺了《關於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的條件、如何適用、納入和撤出機制以及確係職業放貸人的案件如何處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意見》要求,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首先要進行關聯案件查詢,同一出借人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係人作為原告,一年內在全市兩級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或兩年內累計10件以上,且具有相關情形的,該出借人應當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後,應當對疑似放貸人所涉及案件進行重點監控。

《意見》明確指出,確係職業放貸人或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係人,相應的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借款人返還借款本金,並按年利率6%的標準給付資金佔用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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