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汽车行驶里程商品信息构成消费欺诈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虚假汽车行驶里程商品信息构成消费欺诈

张某诉某二手名车销售公司、公司股东汪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年5月份,本文作者代理了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汽车销售商将修改了行驶公里数的二手汽车卖给了消费者,消费者后来至4S店保养车辆时知道这一情况,委托许建斌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商“退一赔三”。经法院审理,判决撤销双方的购车合同,销售商返还消费者购车款,并赔偿消费者3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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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2018年3月12日,张某在某二手名车销售公司购买阿斯顿马丁DB9跑车一辆,合同约定价款169万元,当时车表显示里程4900公里,张某当即支付了169万元车款。为了便于后期车辆保养,张某到上海阿斯顿马丁4S店花36000元为车辆买了延保。没想到,车辆刚开了不到一个月,行驶了约1000公里后,车辆即出现电脑板故障和转向异响,张某于是将车辆开到4S店维修,初估维修费需要24万元。同时,经4S店工作人员在阿斯顿马丁英国厂家官方平台查询该车保养记录,该车辆在2016年10月份行驶里程就达16000公里了,维修时显示的5900公里与官方平台显示的实际里程纪录不符,被认为有人为修改里程数情况,按规定维修费将无法向厂家索赔。张某认为,某二手名车销售公司向其提供修改过里程表的车辆产品,属于欺诈行为,遂与该二手车销售公司协商退车退款事宜。该某二手名车销售公司不承认有改动汽车里程表的行为,认为不存在欺诈,故拒绝退车退款。在与该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某委托律师诉至法院。因该二手车销售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张某的购车款并未支付至公司,而是应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汪某要求支付给案外第三人,认为该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股东汪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将汪某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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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二手车交易习惯和行业标准,二手车的行驶里程数是反映该二手车真实状况的数据,是决定车辆运行状况、使用寿命和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系购车方作出购买决策的主要参考,故二手车的行驶里程应该符合车辆的真实状况。原告张某购买的车辆显示里程与4S店通过官方平台查询到的历程记录相差甚大。法院认为,被告某二手名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的销售商,对车辆的真是情况有进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某二手名车销售公司已经感觉到车辆显示里程有问题,但是在履约中未向原告张某披露该情况,诱使原告张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欺诈,理应承担相应的退货、赔偿责任。某二手名车销售公司对该车的行驶里程数的真实性具有瑕疵担保责任,其关于未对系争车辆的行驶里程数进行造假因而免责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是法院认为,被告某二手车销售公司的赔偿责任应该以其获得的利益为计算依据,法院酌定以双方确认的车辆改表前后的出售差价290000元为赔偿基数。故此,法院判决撤销张某与某二手名车销售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其将车辆退还该公司。该公司返还其购车款169万元,赔偿张某购买延保的费用36000元,并3倍赔偿原告张某损失870000元。因该二手名车销售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汪某无证据证明其与公司不存在财务混同情况,故对公司上述退赔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系提供虚假商品信息的典型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涉及消费者的安全权、选择权等能否最终实现,所以只要是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关联的情况和信息,消费者都有权知悉,经营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消费者购买的虽然是二手车,经销商也应如实、准确地提供车辆相关信息,不能因系二手车便随心所欲、推卸责任。经销商应通过检测、评估等手段尽可能查明影响消费者购车的车辆主要信息,对于无法准确查明的部分,经销商也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无法查明的情况、原因等,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实践中,二手车的交易不乏修改车辆里程数的情况,希望本案对此有所警示,强化经销商的审慎检验义务,促进二手车交易的公平、有序发展。

注:该案判决文书(2018)沪0115民初47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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