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爱”之名骚扰“现任”,一失足成千古恨


广东检察 2020-04-08 12:41:46


以“爱”之名骚扰“现任”,一失足成千古恨

都说爱情是自私的,一山不能容二虎,两情相悦是浪漫,一厢情愿是伤感。下面检察官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提醒热恋中的男女,捍卫爱情,手段不能偏激,要保持理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女)因感情问题与刘某(男)分手后,得知刘某与被害人张某(女)相恋便因爱生恨,朱某利用互联网在新浪微博注册多个微博账号发布不实信息,使用微信私信、 “呼死你”电话软件拔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对张某实施辱骂和骚扰

通过邮寄活体猫、活蜘蛛、锦旗、菊花等物品给张某实施恐吓

捏造虚假事实邮寄举报信到张某的工作单位、当地纪委等部门进行污蔑和诽谤,严重影响被害人张某的工作和生活。

以“爱”之名骚扰“现任”,一失足成千古恨

云城警方前往江苏对朱某实施抓捕

法院判决

朱某采取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邮寄可疑物品、捏造事实举报等方式辱骂、恐吓、诽谤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4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朱某提起公诉,云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朱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城检君提醒

爱情容易让人失去理智,要时刻保持理智、理性、克制,不要让自己陷入错误的泥潭。

分手后,不要选择自我伤害的方式转移痛苦,不要使用过激的方法实施报复,切记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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