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致他人損害的處理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裡的損害指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動物致他人損害的處理

原則上,《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飼養動物致他人損害原則上屬於無過錯責任,即只要自己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例外情況有二:

動物致他人損害的處理

一是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存在過錯,應屬於過錯推定責任,但是動物園能夠證明其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例如遊客私自走下老虎園的觀光車,近距離觀賞老虎的,動物園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將遊客拉回車內或及時阻止即將攻擊遊客的老虎,僅提醒遊客“禁止私自下車,後果自負”等而未採取相關措施的,不認為是“盡到管理職責”。當然,也有人認為,動物園和受害者均存在一定過錯,應按照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還有人認為,動物園提醒、警示的,應免責,對於此種觀點,我認為不妥,因為老虎屬於兇猛動物,比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危險性還要高得多,僅提醒、警告、安裝一般的安全設備,對遊客並不能真正的盡到安全管理職責,除非動物園的觀光車門窗鎖只有管理人員能打開,而遊客只有使用暴力或者利用專業的“開鎖技術”才能打開車門的,遊客通過此種方式打開車門,此時動物園才算是盡到了管理職責,否則,遊客私自下車時,管理人員未及時制止、未及時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應視為“未盡到管理職責”;另外,遊客自駕車的過程中私自下車導致受損害的,如果動物園未及時採取保護措施的,仍不能認為動物園盡到管理職責,因為允許遊客自駕車進入老虎園本身就是危險的行為,即使雙方簽訂了“生死協議”也不能承認動物園的合理性,“生死協議”本身就是無效協議,因為動物園是危險源的創造者,不能把自己的危險源的責任強加給他人。法律應當給動物園更嚴格的責任,以加強其管理。

二是如果動物飼養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免責。比如受害人故意挑逗他人飼養動物,導致損害的,飼養人免責。

動物致他人損害的處理

以下兩種情況,即使受害人故意挑逗動物(包括欲死於其口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沒有例外:

1、飼養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

2、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人損害(如某市《養犬管理規定》規定寵物狗在公共場合必須帶嘴套,未帶嘴套導致他人傷亡的,不問受害人過錯,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三人的過錯導致他人損害的,第三人與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比如某人將朋友的狗放到窗臺,導致狗墜落將人砸死的,則某人與該朋友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某人無過錯,賠償後可向該朋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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