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政策利益調控規律


(二)公共政策利益調控規律


1、優先滿足主導群體利益的規律

社會主導群體就是社會中佔統治地位的階級及其同盟者。在紛繁複雜的社會中存在著形形色色的利益,哪些利益應予以優先考慮,是由社會的統治階級決定的,因此,公共政策主體在運用政策調整利益關係時,總是優先滿足社會主導群體的利益要求。

2、損益補償規律

損益補償規律是指在一項公共政策中受到損害的利益,應由其他的政策予以相應的補償,以保持社會利益關係的平衡。在公共政策實踐中,往往難以找到最佳政策方案,經常是僅僅選擇一些基本能夠解決問題的可行方案,這使政策不可避免地要產生一些負效應,對某些利益造成損害,而這種損害極不利於社會的協調有序發展。因此,要求我們在運用公共政策進行調控的過程中,堅持效率和公平辯證統一。

3、多數人滿意規律

每項公共政策方案的選擇和實施的結果都是以滿足多數人的普遍利益為目標,獲利極多或利益受抑制和損害的都只是少部分人。如前所述,公共政策總是具有一定的利益取向,既有受益者,也有受損者。然而一項公共政策的最終出臺和實施,必須體現大多數人的普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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