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動產作為彩禮,未締結婚姻的,男方能否要求返還?(續上期)

如果一方以贈與不動產作為給付彩禮的方式的,給付一方可否依法要求接受一方返還該不動產呢

以不動產作為彩禮,未締結婚姻的,男方能否要求返還?(續上期)


上期已述,給付彩禮是一種習俗,最高法之所以對彩禮問題作出特別的解釋,就是因為彩禮具有特殊性。“彩禮”是否包含已登記的不動產呢?這涉及到對彩禮的解釋:

1、如果認為彩禮屬於附義務的贈與,則受贈人未與贈與人締結婚姻的,屬於合同法中“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情形,此時,贈與人可行使撤銷權。

2、如果認為彩禮屬於目的贈與,則受贈人未與贈與人締結婚姻的,屬於受贈人未“遵約守信”的情形,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返還彩禮。

3、如果認為彩禮屬於婚約的從契約,則無論是男女任何一方“違約”解除婚約的,則應視為“婚約”這個主契約被取消,自然從契約隨之被取消,此時,贈送的彩禮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


“返還”是以債權的形式返還,還是以物權的形式返還?

對此有兩種觀點:

(1)給付的不產動登記在接受一方名下的,歸其所有,但物權法規定,所有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效力,同時,也應當保護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而司法解釋的效力又低於法律,故該不動產不能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歸贈與人所有,更不能以此判決執行,否則將造成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效力層級的顛倒,屬於違法行為。但可將不動產的對價判歸給付彩禮一方。

(2)法院可直接將該不動產判歸贈與人。因為,將不動產定性為彩禮的前提條件就是過戶登記,未經過戶登記就不存在給付該不動產作為彩禮的可能,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所說的“彩禮”應當是指具有所有權性質的財物,既然不動產只有登記(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才有所有權專屬性,那麼彩禮的返還標的物應當也是登記的不動產。我認為,第二種說法有些牽強。在民法理論上,給付的彩禮為現金(轉賬)的,返還時應作為債權處理,即給付彩禮一方享有對接受彩禮一方的債權請求權,在現實生活中,以房屋作為彩禮的,一般是以房屋的價值作為彩禮的實質屬性,給付房屋是用來折抵現金的,所以,婚姻法解釋中所說的“返還彩禮”應當是返還彩禮的“現金價值”,而不是已經變動的物權。

以不動產作為彩禮,未締結婚姻的,男方能否要求返還?(續上期)


二、未明確約定為彩禮的財物

依據現行法律,除“約定為”彩禮的財物,戀愛期間男方贈送禮物(衣物、首飾等)及外出旅遊等活動的花銷,均視為贈與,不能視為彩禮而要求女方返還。

彩禮相關問題綜述

1、女方給付給男方的“彩禮”能否認定為彩禮?回答:當然不能。應視為對男方的贈與,因為社會傳統觀念認為,彩禮屬於男方贈送給女方的財物。

2、汽車等動產能否作為彩禮要求返還?回答:我認為,可要求返還汽車的“現金價值”(以購車憑證、發票單據為準)。

3、舉辦婚宴時,親戚朋友的隨禮錢、份子錢如何處理?回答:共同財產(具體份額以法院判決為準)。

4、改口費如何處理?回答:視為贈與,不視為彩禮,不得要求返還。

5、閃婚閃離的彩禮能否返還?回答:如果屬於“未共同生活的”情形的,離婚時應當返還,具體認定要結合結婚的時間、同居的狀況確定,以法院認定的事實為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