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动产作为彩礼,未缔结婚姻的,男方能否要求返还?(续上期)

如果一方以赠与不动产作为给付彩礼的方式的,给付一方可否依法要求接受一方返还该不动产呢

以不动产作为彩礼,未缔结婚姻的,男方能否要求返还?(续上期)


上期已述,给付彩礼是一种习俗,最高法之所以对彩礼问题作出特别的解释,就是因为彩礼具有特殊性。“彩礼”是否包含已登记的不动产呢?这涉及到对彩礼的解释:

1、如果认为彩礼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则受赠人未与赠与人缔结婚姻的,属于合同法中“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此时,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

2、如果认为彩礼属于目的赠与,则受赠人未与赠与人缔结婚姻的,属于受赠人未“遵约守信”的情形,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返还彩礼。

3、如果认为彩礼属于婚约的从契约,则无论是男女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婚约的,则应视为“婚约”这个主契约被取消,自然从契约随之被取消,此时,赠送的彩礼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返还”是以债权的形式返还,还是以物权的形式返还?

对此有两种观点:

(1)给付的不产动登记在接受一方名下的,归其所有,但物权法规定,所有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效力,同时,也应当保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而司法解释的效力又低于法律,故该不动产不能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归赠与人所有,更不能以此判决执行,否则将造成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的颠倒,属于违法行为。但可将不动产的对价判归给付彩礼一方。

(2)法院可直接将该不动产判归赠与人。因为,将不动产定性为彩礼的前提条件就是过户登记,未经过户登记就不存在给付该不动产作为彩礼的可能,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彩礼”应当是指具有所有权性质的财物,既然不动产只有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才有所有权专属性,那么彩礼的返还标的物应当也是登记的不动产。我认为,第二种说法有些牵强。在民法理论上,给付的彩礼为现金(转账)的,返还时应作为债权处理,即给付彩礼一方享有对接受彩礼一方的债权请求权,在现实生活中,以房屋作为彩礼的,一般是以房屋的价值作为彩礼的实质属性,给付房屋是用来折抵现金的,所以,婚姻法解释中所说的“返还彩礼”应当是返还彩礼的“现金价值”,而不是已经变动的物权。

以不动产作为彩礼,未缔结婚姻的,男方能否要求返还?(续上期)


二、未明确约定为彩礼的财物

依据现行法律,除“约定为”彩礼的财物,恋爱期间男方赠送礼物(衣物、首饰等)及外出旅游等活动的花销,均视为赠与,不能视为彩礼而要求女方返还。

彩礼相关问题综述

1、女方给付给男方的“彩礼”能否认定为彩礼?回答:当然不能。应视为对男方的赠与,因为社会传统观念认为,彩礼属于男方赠送给女方的财物。

2、汽车等动产能否作为彩礼要求返还?回答:我认为,可要求返还汽车的“现金价值”(以购车凭证、发票单据为准)。

3、举办婚宴时,亲戚朋友的随礼钱、份子钱如何处理?回答:共同财产(具体份额以法院判决为准)。

4、改口费如何处理?回答:视为赠与,不视为彩礼,不得要求返还。

5、闪婚闪离的彩礼能否返还?回答:如果属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的,离婚时应当返还,具体认定要结合结婚的时间、同居的状况确定,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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