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二賣”,賣出去的車到底屬於誰?

生活中很多人以為機動車辦理了過戶登記,車輛所有權就屬於自己了,於是買車人通常會要求先辦理過戶登記,然後提車。其實,在往期內容當中,我就已經提到,車輛的過戶登記不是所有權變動的要件,未經交付的,不發生物權變動,因此就存在這樣一個問題,車主分別與兩個人簽訂了汽車買賣合同,把車過戶到了一方,把車卻交付給了另一方,到底車輛歸誰呢?此時該怎麼辦呢?

“一車二賣”,賣出去的車到底屬於誰?

【法律規定】

交通運輸工具物權的變動以交付為要件,未經交付的,所有權不發生變動,登記僅具備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經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一點是確定汽車物權歸屬的重要依據。

交通運輸工具多重買賣的,按照如下規則履行買賣合同

1、佔有者優先(優於登記)

2、沒有佔有的,登記者優先

3、既無他人佔有也無他人登記的,合同成立在先的優先

【舉例說明】

甲與乙簽訂車輛買賣合同,又與丙簽訂買賣合同,未辦理過戶登記,後將車交付給乙,但將車過戶登記到丙名下,此時,乙優先取得所有權,因為乙佔有了該車,優先於登記的丙,如丙不履行過戶登記到乙名下的義務,則丙可向法院起訴,判決汽車歸乙所有,並且丙履行變更登記的義務,丙仍不履行的,乙可依據該判決到交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乙和丙均可依法向甲主張違約責任,甲在民事上,構成違約,也可能同時構成欺詐,在刑事上,

如甲卷錢走人的,構成詐騙罪。

甲與乙簽訂車輛買賣合同,又與丙簽訂買賣合同,汽車未交付給任何人,但先將該車登記到乙名下的,乙有權優先要求甲交付汽車,此時,甲不交付的,乙無權要求法院將汽車所有權判歸自己,因為甲自始至終未交付給任何人佔有,則所有權未曾發生變動,故乙與丙均可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後,將汽車過戶登記到乙名下,未交付,後又與丙簽訂買賣合同,將車交付給丙,此時,雖然丙佔有了該車,但其不能取得所有權,因為甲事先將車過戶給了乙,過戶之後才與丙簽訂買賣合同,丙只有依據善意取得制度才能取得該車所有權,在本案中,甲已經將車過戶給乙,再與丙簽訂買賣合同時,已經不具備善意取得的“外觀”,即交付給丙車時,車的登記人並非其本人,丙不構成善意,取得該車屬於不當得利,應返還給甲。

【結語】

提醒廣大讀者,買車賣車最好雙方到車管所確認登記人信息並最好即時交付,以免引起上述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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