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二卖”,卖出去的车到底属于谁?

生活中很多人以为机动车办理了过户登记,车辆所有权就属于自己了,于是买车人通常会要求先办理过户登记,然后提车。其实,在往期内容当中,我就已经提到,车辆的过户登记不是所有权变动的要件,未经交付的,不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车主分别与两个人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把车过户到了一方,把车却交付给了另一方,到底车辆归谁呢?此时该怎么办呢?

“一车二卖”,卖出去的车到底属于谁?

【法律规定】

交通运输工具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未经交付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登记仅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点是确定汽车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交通运输工具多重买卖的,按照如下规则履行买卖合同

1、占有者优先(优于登记)

2、没有占有的,登记者优先

3、既无他人占有也无他人登记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优先

【举例说明】

甲与乙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又与丙签订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将车交付给乙,但将车过户登记到丙名下,此时,乙优先取得所有权,因为乙占有了该车,优先于登记的丙,如丙不履行过户登记到乙名下的义务,则丙可向法院起诉,判决汽车归乙所有,并且丙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丙仍不履行的,乙可依据该判决到交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乙和丙均可依法向甲主张违约责任,甲在民事上,构成违约,也可能同时构成欺诈,在刑事上,

如甲卷钱走人的,构成诈骗罪。

甲与乙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又与丙签订买卖合同,汽车未交付给任何人,但先将该车登记到乙名下的,乙有权优先要求甲交付汽车,此时,甲不交付的,乙无权要求法院将汽车所有权判归自己,因为甲自始至终未交付给任何人占有,则所有权未曾发生变动,故乙与丙均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汽车过户登记到乙名下,未交付,后又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将车交付给丙,此时,虽然丙占有了该车,但其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为甲事先将车过户给了乙,过户之后才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丙只有依据善意取得制度才能取得该车所有权,在本案中,甲已经将车过户给乙,再与丙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经不具备善意取得的“外观”,即交付给丙车时,车的登记人并非其本人,丙不构成善意,取得该车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甲。

【结语】

提醒广大读者,买车卖车最好双方到车管所确认登记人信息并最好即时交付,以免引起上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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