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按期報告財產、履行義務 法院開出“執行罰單”

湖南法院網訊 4月28日,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法院開出共1萬元執行罰單,對有還款能力卻拒不按期報告財產狀況、不履行法律生效文書所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彭某某、莫某某依法進行司法制裁,以維護司法權威和社會誠信價值體系。

關於申請執行人湖南保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靖農商行”)與被執行人彭某某、莫某某金融借貸合同糾紛一案,2009年3月,彭某某以購買挖機為由向保靖農商行申請貸款7萬元。並以其本人及其妻子莫某某名下的位於保靖縣遷陵鎮沙水井1套房屋作為抵押。但夫妻兩並未依合同約定履行償還義務。遂保靖農商行向保靖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經調解結案。

然而被告彭某某、莫某某未履行生效調解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保靖農商行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0年3月3日,保靖法院立案執行,依法向被執行人彭某某、莫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兩被執行人立即向該院報告其財產狀況並履行生效法院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兩被執行人依然不為所動,既未在報告財產令指定期間向本院報告其財產狀況,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

法院經查,兩被執行人有房產、車輛及較大收入,具備履行能力,其行為已嚴重妨害了法院的執行工作。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決定對被執行人彭某某、莫某某分別罰款人民幣6000元、4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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