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遞:上海關於農村徵地的新政策

導言:新土地管理法(簡稱新法)於2020年1月1日實施,對原法中的集體土地徵收內容作了重大修訂。2020年3月5日,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上海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關於落實完善本市徵地工作的若干意見》(簡稱《若干意見》),主要從徵地實施和審批程序、徵地補償標準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具體如何,我們來看一下吧。


新法速遞:上海關於農村徵地的新政策

一、徵地實施及審批程序方面。《若干意見》按照新法要求,對徵地實施及審批程序進行了調整,主要是結合上海實際,落實先完成前期準備、後進行徵地報批的要求,即在徵地報批前完成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補償登記、聽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前期工作。同時,與多規合一多審合一的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相銜接,項目在取得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以及工可批覆後開展徵地前期工作。

具體流程為:《立項文件批覆》(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的批覆)→《擬徵地告知書》(需公告不少於10日)→1、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並選定評估機構;2、擬徵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辦理補償登記→《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地房屋補償方案》、《被徵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方案》(需公告不少於30日,如大多數人不同意還需要組織聽證聽取意見後修改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1、與用地單位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支付協議;2、與徵地所有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徵收土地公告》。

二、徵地補償標準方面。《若干意見》主要明確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執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農村居住房屋與共同舉辦企業的非居住房屋的補償標準,按照《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滬府發〔2011〕75號)執行。

(三)安排被徵地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應當單獨列支,具體標準按照《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發〔2017〕15號)執行。

其他沒有涉及到的內容,按照《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滬府發〔2011〕75號)、《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發〔2017〕15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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