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龍說:簡單法律知識|行政裁決四大類,土地、征地、林木、水事

1.土地權屬糾紛

老龍說:簡單法律知識|行政裁決四大類,土地、徵地、林木、水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老龍說:先走政府信訪程序,在不服政府裁決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複查或者提出訴訟。注意:在爭議沒解決之前不得使用土地做任何事,不然別人挖了你的也沒事。

2.徵地補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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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老龍說:徵地這個問題是比較嚴肅、敏感的,一般情況下是不存在改變的,一定要一開始就談好,不然後期要改變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3.林木、林地權屬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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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老龍說:山林糾紛建議走信訪程序,不管是第一輪承包還是第二輪延包,一定要把證件保存好,向人民法院起訴最好在信訪三級終結以後。

4.水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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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條 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

老龍說:這個問題涉及民生,儘量找當地政府負責協調,一般都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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