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典型事故案例曝光臺

文水:典型事故案例曝光臺

文水:典型事故案例曝光臺

黃河新聞網呂梁訊為全力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工作,加強交通安全宣傳和警示提醒,文水交警現曝光一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一)事故發生經過:

3月14日,張某輝駕駛晉J****2號小型轎車沿段馬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國金電廠專用線交叉口處,適有趙某棟(載王某春、郝某慶)駕駛三輪電動車沿國金電廠專用線由南向北駛來,雙方發生碰撞,造成趙某棟、王某春、郝某慶受傷以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根據以上情況,張某輝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負主要責任。

趙某棟其行為速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文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年。以及第五十條第一款:“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之規定,負次要責任。

郝某慶無責任。

王某春無責任。

文水交警提醒廣大駕駛員,嚴格遵守道路法律法規,謹慎文明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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