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與“老公”同居數月發現老公是女兒身,還被詐騙470萬!

女子與“老公”同居數月發現老公是女兒身,還被詐騙470萬!

公訴機關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秀慧,女,漢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於福建省長樂市,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長樂市。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8年9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海濱派出所民警抓獲並寄押於泉州市看守所,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平潭縣看守所。

辯護人阮逸嬪,福建大佳(平潭)律師事務所律師。

平潭縣人民檢察院以嵐檢公訴刑訴[2019]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秀慧犯詐騙罪,於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盧萍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劉某1、被告人葉秀慧到庭參加訴訟。平潭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阮逸嬪出庭為葉秀慧辯護。現已審理終結。

平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葉秀慧嫁入平潭縣流水鎮後與被害人劉某1結識,而後雙方交往密切成為好友。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葉秀慧虛構自己與他人在泉州、廈門合股做投資項目、投資收益穩定的事實,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以投資項目、解除被凍結資金需要疏通關係需要資金為由,陸續騙取劉某1錢款共計人民幣4704760元(幣種人民幣,下同)。葉秀慧將上述騙取的錢款用於網絡賭博、個人消費等,現已揮霍一空。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專項審計報告、短信聊天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賭博網站賬戶信息、抓獲經過、臨時寄押收押證明、情況說明、戶籍證明、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秀慧到案以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相應罰金。

被害人劉某1要求被告人葉秀慧將詐騙的錢款退還給她,並要求查清贓款去向。

被告人葉秀慧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阮逸嬪提出,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葉秀慧嫁入平潭縣流水鎮後與被害人劉某1結識,之後二人交往密切成為好友。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間,葉秀慧虛構自己與他人在泉州、廈門合股做投資項目、投資收益穩定的事實,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以投資項目、疏通解除被凍結資金的關係需要資金為由,陸續騙取劉某1錢款共計4704760元。葉秀慧將上述騙取的錢款用於網絡賭博、個人消費等,現已揮霍一空。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葉秀慧在泉州市被泉州市公安局海濱派出所民警抓獲並臨時寄押於泉州市看守所,於2018年9月20日被平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證實2016年長樂籍女子葉秀慧嫁到她孃家平潭縣流水鎮西樓村的同村人周火斌,後她們以姐妹相處。2016年10月31日,葉秀慧稱其姐夫在泉州晉江做項目很賺錢,叫她投5萬元,於是她就匯了5萬元,同年11月1日至4日期間葉秀慧陸續轉了共計1萬元說是投資回報。11月5日,叫她繼續投資20萬元,後葉秀慧轉了1.5萬元給她作為回報,一個月後又轉給她6萬元。之後陸續增資,分別於11月20日20萬元、12月2日40萬元、12月3日20萬元;2016年12月8日,葉秀慧說其在項目當地要租房子、買車需要錢,又叫她轉了25萬元。2017年1月4日,葉秀慧跟她說這個項目的其中一個股東要退股,剩下4個股東每人增資20萬元,1月8日又增資25萬元;2017年2月7日,又有一個股東要退股,每個股東又得增資41.7萬元,2月18日、2月21日、3月4日、3月11日葉秀慧分別又以增資的名義讓她轉了20萬元、50萬元、40萬元、40萬元,截止到2017年3月11日她共匯了336.7萬元給葉秀慧,期間葉秀慧給她轉了55萬元回報款。接著葉秀慧跟她說泉州的項目即將完成了,到5月3日會把她的本金及回報款全部匯到她的賬戶上。2017年3月27日,葉秀慧跟她說廈門的項目又要投資,她又給其轉了80萬元,4月1日轉了40萬元,4月10日轉了40萬元,4月23日、24日又共轉了80萬元,4月26日至5月1日,葉秀慧跟她說項目進入最後結算階段,讓她再轉65萬元。葉秀慧告知5月3日所有結算款會打到她賬戶,當日她去查賬,發現賬戶沒錢就聯繫葉秀慧,對方稱項目出問題錢被凍結,需要錢才能解凍,她分別於5月10日轉賬3萬元、5月11日轉賬4萬元、5月16日轉賬2.8萬元。後她聯繫不上對方,兩天後葉秀慧自稱被抓,並告知她所匯借款都被其拿去網絡賭博了,之後她就再也聯繫不上葉秀慧。從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5月份她共給葉秀慧轉了651.5萬元,除去其給她轉的55萬元,她大概給葉秀慧轉了596萬元。

2、證人劉某2證言,證實2016年9月份,她認識葉秀慧(“葉子宏”),對方當時是以男人的身份跟她相處的,之後她們就確認了男女朋友關係同居生活。她的卡號為62×××09建設銀行儲蓄卡是她在認識葉秀慧之前就辦的;還有一張卡號為62×××57的招商銀行儲蓄卡是她認識葉秀慧後辦理的。這兩張儲蓄卡密碼葉秀慧都知道,平時都是葉秀慧在使用的,包括之後葉秀慧用她的名字辦理了好幾張信用卡套現使用。她用她的身份證辦了一張號碼為159××××5128給葉秀慧使用,直到葉秀慧被抓了。她帶著葉秀慧回老家去見她父母,還在武隆老家辦了結婚酒席,2016年12月5日,葉秀慧轉了30萬元到她父親劉某3的銀行賬戶上作為聘禮,該款用於辦酒席及其他費用花銷。在跟葉秀慧相處中,她幫葉秀慧從親戚那邊借了很多錢至今未還,其中有她父親4萬元、她外公3萬元、她母親的表妹3萬元、她姨2.6萬元、她二伯2.6萬元、她叔叔3萬元、她表姐3萬元、她堂姐2萬元。在葉秀慧被抓了以後,葉秀慧以她名義辦理的信用卡都處於欠款狀態,其中建設銀行欠款1萬元、平安銀行欠款1.5萬元、中國銀行欠款1萬元、交通銀行欠款8000元、工商銀行欠款1萬元;此外葉秀慧用其身份證辦理的網上貸款也未歸還,分別是:“國美易卡”1萬元、“你我貸1萬元、“我的I貸”0.3元。

3、福建國龍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報告,證實葉秀慧通過其銀行賬戶收到被害人劉某1支付的款項金額合計5753960元,支付給受害人劉某1款項金額合計1049200元。

4、賭博網站“美亞娛樂”APP會員賬號:“rm1595128”登錄界面、賬戶信息、提現銀行資料“招商銀行賬戶:**鳳卡號:6*×××57”(招商銀行信息體現“福建泉州鯉城區”)、綁定手機號碼:15*××××**28,證實該賭博網站顯示的賬戶、電話號碼等信息。

5、短信聊天記錄,證實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5月23日,葉秀慧與劉某1之間的短信聊天記錄。

6、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葉秀慧農業銀行6228480688649401173交易明細,與尾號6435農村信用社賬戶資金往來、與劉某1(9559980061556710715)往來、以及日常微信、支付寶等消費情況。葉秀慧農村信用社賬戶62×××25交易明細,與劉某1、劉某2、夏中元、範恆建、陸宇勤等多人之間資金往來情況。由建設銀行平潭片區分行協查提供夏中元、範恆建、劉某2開戶信息及交易明細。劉某2建設銀行賬戶62×××09交易明細,於2016年10月20日收到劉某1轉賬2萬元、與葉秀慧尾號6425賬戶交易明細。

7、抓獲經過、泉州市看守所臨時寄押收押證明,證實2018年9月19日下午5時20分許,被告人葉秀慧在泉州市豐澤區泉秀路晶都國際B座1821室被泉州市公安局海濱派出所民警抓獲。於2018年9月19日被臨時寄押於泉州市看守所,於2018年9月20日11時30分提押出所。

8、戶籍證明,證實葉秀慧身份信息。

9、被告人葉秀慧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秀慧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人民幣470476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葉秀慧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葉秀慧先行被羈押的1日依法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秀慧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33年9月18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葉秀慧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704760元,返還被害人劉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姚朝芬

人民陪審員楊秀鳳

人民陪審員陳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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